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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工伤保险待遇确定|2016
发布日期:2016-06-19 19:03:14    点击量:2147
 法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因此司法实践中,一般以劳动能力鉴定时间作为判断劳动者停工留薪期满的时间点。
停工留薪期满后,劳动者因继续治疗未返回用人单位处正常工作的,按照法律规定不享有停工留薪期的待遇,司法实践中,单位可按病假处理并按病假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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