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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不包括下列情形|2016
发布日期:2016-06-19 18:41:33    点击量:1788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能所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否则均属无故拖欠。
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构成“无故拖欠”的重要判断标准是看用人单位事实上是否有前述的“正当理由”。用人单位也有义务举证证明存在“正当理由”。在没有上述有关“正当理由”的情形下扣发、少发员工工资,将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克扣、拖欠工资的行为,而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27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发放年休假工资或高温津贴的,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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