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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和绩效奖金的发放|2016
发布日期:2016-06-19 18:58:10    点击量:1569
 1、年终奖的发放
奖金是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系由用人单位根据单位经济效益、劳动者的工作实绩等因素而在基本工资之外额外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奖金不同于工资,用人单位对奖金发放享有经营自主权。用人单位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发放、如何发放。
因此,年终奖的发放是企业自主行为,如果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则应按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发放。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年终奖金的发放并无约定,劳动者亦未提供用人单位涉及发放年终奖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主张参照往年发放标准进行发放的,法院不予支持。
目前,国家层面就离职人员是否可获年终奖的问题没有出台相应的法律规定。广东省内,仅见深圳市制定的工资支付条例中明确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珠海市的司法实践认为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对离职人员的奖金发放有明确规定的,则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设定的年终奖金发放条件进行判定。
2、绩效奖金的发放
薪酬制度的制订、薪酬分配的确定为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用人单位制订的薪酬制度、薪酬分配方案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应当遵照执行。
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绩效奖金或业务提成的,劳动者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有关于奖金、提成的约定,法院可根据工资表中的工资构成是否包括奖金和提成部分以及用人单位自认的情况进行判定是否存在奖金或提成发放惯例及发放条件。
绩效奖金的发放条件主要是依据用人单位制定的绩效考核制度及劳动者的绩效考核结果进行综合判断。劳动者需对用人单位存在相关的绩效考核制度承担举证责任。若用人单位已制定绩效奖金的相关制度,用人单位则需提供证据证明依据绩效考核制度扣减或不予发放绩效奖金的合理性、必要性,否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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