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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
发布日期:2019-01-28 16:26:04    点击量:1553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精神,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88号)的相关要求,现就四川省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四川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现行行政审批管理和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备案管理统一调整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管理。
        二、我省制定了《四川省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指南》。申请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进口前,根据指南授权境内责任人登录国家药品监管局政务网站(www.nmpa.gov.cn)“网上办事”栏目,通过“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办理境内责任人账号注册、产品备案信息报送等相关工作。
        三、为方便企业办理备案事项,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窗口和泸州受理窗口,办理注册地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境内责任人备案系统用户名称和初始密码发放、用户注册纸质资料和备案纸质资料接收等相关事宜。具体受理范围及地址如下:
 
1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窗口
受理范围: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泸州市除外)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21楼54号、56号受理窗口
电话:028-86913265;028-86918361
 
2泸州受理窗口
受理范围: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泸州市行政区域内
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云台路68号川南临港片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服务大厅
电话:0830-2286720;0830-2512253
境内责任人取得电子版备案凭证后方可进口。备案产品按照“国妆网备进字(川)+四位年份数字+六位顺序编号”的规则进行编号。
      四、注册地在四川省行政区域以外的境内责任人,其已备案产品需通过我省口岸进口的,应通过备案系统补充填报进口口岸和收货人等相关信息后方可进口。
      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之前已受理或未取得批件的产品,可按照本公告相关要求办理备案,涉及产品安全性原因未获批准的除外。已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产品的相关事项办理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执行。
      六、境内责任人应履行承诺,建立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产品追溯和质量管理,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化妆品的进口和经营符合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发生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时,应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及时召回。
      七、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备案进口产品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加强与海关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通报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中食药监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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