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2004]93号)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食品药品管理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健品、化妆品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职能交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行使,上述行政处罚职能转移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依法一律无效。
现予公告。
附件:1.化妆品行政处罚事项一览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九月十四日
化妆品行政处罚事项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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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金额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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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取得《化妆品│1.罚款; │违法所得3—5│《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 未┃
┃ │生产企业卫生许│2.没收非法财物及违法所│倍的罚款。 │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
┃ │可证》的企业擅│得; │ │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
┃ │自生产化妆品。│3.责令停产。 │ │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
┃ │ │ │ │得3到5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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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生产未取得批准│1.罚款; │违法所得3—5│《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生┃
┃ │文号的特殊用途│2.没收非法财物及违法所│倍的罚款。 │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
┃ │的化妆品,或者│得; │ │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
┃ │使用化妆品禁用│3.责令停产; │ │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
┃ │原料和未经批准│4.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 │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
┃ │的化妆品新原料│卫生许可证》。 │ │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
┃ │。 │ │ │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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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进口或者销售未│1.罚款; │违法所得3—5│《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进┃
┃ │经批准或者检验│2.没收非法财物及违法所│倍的罚款。 │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
┃ │的进口化妆品。│得; │ │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
┃ │ │3.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 │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对已取得批准文┃
┃ │ │卫生许可证》。 │ │号的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违反本┃
┃ │ │ │ │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产品的┃
┃ │ │ │ │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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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生产或者销售不│1.罚款; │违法所得3—5│《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生┃
┃ │符合国家《化妆│2.没收非法财物及违法所│倍的罚款。 │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
┃ │品卫生标准》的│得。 │ │》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
┃ │化妆品。 │ │ │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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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违反《化妆品卫│1.警告; │违法所得2—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 对┃
┃ │生监督条例》 │2.责令停产; │倍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
┃ │以上规定外其他│3.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
┃ │有关规定。 │4.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 │,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
┃ │ │卫生许可证》。 │ │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
┃ │ │ │ │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
┃ │ │ │ │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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