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企经理受贿贪污被判有期徒刑7年10个月
发布日期:2019-11-26 17:23:46 点击量:1456
2019年11月12日,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下达了“程本利受贿、挪用公款、贪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一审判决书”,判决书书显示,被告人程本利利用职权共受贿226万元,伙同他人或单独挪用公款200万元,贪污房产一套价值87.3万元,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10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程本利工作经历:程本利于1997年9月至1998年11月任黄山制药总厂厂长。于1997年10月兼任黄山天目药业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同年11月任黄山天目公司副总经理。1998年11月至2011年4月任黄山天目公司总经理,2008年3月任黄山天目公司董事长。
1999年8月至2016年2月任杭州天目山公司副总经理。
受贿与贪污细节
判决书显示,程本利收受的贿赂是一人所送。
1999年5月至2006年12月,被告人程本利担任黄山天目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药商郭某所送人民币共计169.84万元。2006年12月31日,制药总厂实施改制结束,被告人程本利继续担任黄山天目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及天目山公司副总经理。2007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程本利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药商郭某所送人民币56.3368万元。期间,其为郭某在药品生产加工及销售方面谋取利益。贪污房产项,是程本利1998年想把制药总厂老仓库拆掉建宿舍楼,而老仓库与市烟草公司办公楼(屯溪区徐家巷7号)离的很近。经多次协商,市烟草公司将该办公楼以40万元价格公对公卖给了制药总厂,双方签订了《房地产权转让协议》。后程本利认为这一价格比市场价便宜,在一系列的运作下,该办公楼就被过户到程本利亲属名下。经评估,该办公楼2003年5月19日估价为87.3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
一、挪用公款罪
被告人程本利在受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挪用公款20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二、贪污罪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69.84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贪污徐家巷7号房产(2003年5月评估价87.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三、受贿罪程本利利用担任公司主管人员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6.3368万元,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10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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