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的程序
发布日期:2016-05-31 04:40:40 点击量:1959
1、法院委托医疗损害技术鉴定程序
涉及医疗纠纷争议的医患纠纷案件,法院一般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对鉴定书不服的,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 提起再次鉴定申请或者补充鉴定。与诉前当事人委托医疗损害技术鉴定相比,法院委托鉴定能够及时发现检材上的问题。
2、诉讼证据保全和调取申请程序
为防止医疗机构伪造、隐匿、篡改、销毁病史或者防止尸体、检验标本等灭失或为了查阅和复制涉案证据,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和调取申请。
3、诉讼阶段查阅并复制证物程序
提起诉讼后,对诉前无法查阅或复制的医疗机构主观病史资料及证据保全后由法院调取的证物进行查阅、复制,以便质证和书写补充诉状及初步推定是否适合作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的检材。
4、司法文检鉴定程序
病史资料或其他证据有伪造、涂改、添加或其它违反《病史书写规则》的,律师应协助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司法文检鉴定申请。文检鉴定项目一般包括:签名笔迹鉴定、是否连续书写笔迹鉴定、添加、篡、涂改笔迹鉴定、书写时间鉴定等。
5、诉讼证据交换与质证程序
民事诉讼必经程序。在医患纠纷案件中这一程序有其自身的特点:⑴审查病史资料是否完整;⑵审查病史资料书写是否符合《病史书写规则》;⑶决定是否申请司法文检鉴定;⑷确定是否存在鉴定不能的情形。鉴定不能是指检材不真实、不合法、缺失或不完整,因而不能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过错因果关系司法鉴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