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四川省遂宁市药监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本次公开的7起案件中,有3起为销售假药案,涉案企业有四川山河水药业有限公司、四川强泰药业有限公司、四川福翁堂药业有限公司;1起为生产销售劣药案,涉案企业为四川滋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01
该公司于2017年8月5日将标示为四川鹤鸣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160801的苍术销售给遂宁市爱心药业连锁河沙凌飞药店,销售数量0.5kg,销售金额42.00元。2017年9月5日经遂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该批次苍术被检验项目中【鉴别】(2)薄层色谱与苍术对照药材不一致;与苍术素对照品不相同不符合规定、【含量测定】0.00%不符合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为假药。
该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和2017年8月17日分两次从四川鹤鸣堂药业有限公司各购进50kg (100袋)、购进数量合计100kg (200袋),购进单价均为70.00元/Kg(35.00元/袋),购进总价7000.00元。2017年7月25日至2017年9月11日期间共计销售该批次苍术78.5Kg(157袋),销售总金额6504.00元,故该批次假药苍术的货值金额为 8285.35元,违法所得6504.00元。
该公司销售假药苍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四款第(十)项的规定,遂宁市药监局决定对该公司给予从重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504.00元;
2、处货值金额8285.35元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41426.75元;
3、罚没款共计47930.75元。
目前,该公司已完全履行此次行政处罚。
02
该公司销售给遂宁市益康缘药业有限公司广德店的中药饮片苍术(批号:170203)经遂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鉴别】(2)薄层色谱:与苍术对照药材不一致;与苍术素对照品不相同,不符合规定、【含量测定】0.00%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该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为假药。
该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和2017年5月25日分两次从成都市蓉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现变更为四川嘉事蓉锦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批号170203的中药饮片苍术各20Kg(40袋),购进数量合计40kg (80袋)。该批次苍术购进单价为94.00元/kg,购进总金额为3760.00元。该公司将该批次苍术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4780.20元,违法所得为4780.20元。
该公司销售假药苍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五款规定,遂宁市药监局决定对该公司给予从重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780.20元;
2、处货值金额4780.20元3.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16730.70元;
3、罚没款共计21510.90元。
目前,该公司已完全履行此次行政处罚。
03
该公司销售给“遂宁河东中医医院”的中药饮片降香(批号150501),经遂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鉴别】(2)薄层色谱:与降香对照药材不一致,不符合规定;(3)薄层色谱:与降香对照药材不一致,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该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为假药。
现查明,该公司于2016年9月25日从四川省龙发药业有限公司购进批号150501的降香10kg,购进单价250.00元/ kg,购进金额2500.00元。你公司销售该批次降香共计6.5kg(剩余3.5 kg被我局扣押)销售金额共计1929.50元,故货值金额为:1929.50元/6.5kg*10kg=2968.46元,违法所得为1929.50元。
该公司销售假药降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四款第(十)项规定,遂宁市药监局决定对该公司给予如下从重行政处罚:
1、没收降香(批号150501)3.5 kg;
2、没收违法所得1929.5元;
3、处该批次药品货值金额2968.46元4.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13358.07元;
4、罚没款共计15287.57元。
目前,该公司尚未履行,履行期限为2018年1月4日。
04
该公司生产的中药饮片白鲜皮(批号:160901)经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性状】不符合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按劣药论处。
该公司生产的中药饮片砂仁(批号160701)经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结果【性状】不符合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按劣药论处;检验结果【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批次砂仁为劣药。
现已查实:
1.该公司于2016年9月4日生产批号160901的白鲜皮30.9kg(取样0.4kg、留样0.5kg),于2016年9月11日入库30kg(其中规格1kg的15袋、规格0.5kg的30袋),销售了30kg,销售金额共计3517.40元。故货值金额为3517.40元,违法所得3517.40元。
2. 2016年7月25日生产批号160701的砂仁61.9kg(取样0.4kg、留样0.5 kg),于2016年7月30日入库61kg(其中规格1kg的20袋。规格0.5kg的82袋),销售了61kg,销售总金额4938.50元。故货值金额为4938.50元,违法所得为4938.50元。
该公司销售劣药白鲜皮、砂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第四款第(五)项的规定,遂宁市药监局决定对该公司给予从重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8455.90元;
2.处批号160901的劣药白鲜皮货值金额3517.40元2.5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8793.5元;处批号160701的劣药砂仁货值金额4938.50元2.5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12346.25元。
3.罚没款共计29595.65元。
目前,该公司已完全履行此次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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