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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化妆品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2016
发布日期:2016-06-06 04:14:13    点击量:1633
(食药监办药化监函〔2016〕386号)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化妆品是否取消生产许可标志标注的请示》(香化协字(2016)1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265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生产的化妆品必须使用标注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新的包装标识。新的包装标识不再标注“QS”标志。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有包装标识可以使用到2017年6月30日,此前使用原包装标识生产的化妆品,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销售。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5月25日???
文件提供: 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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