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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办事指南变更的通知|2011
发布日期:2016-06-11 06:33:15    点击量:1599

(粤食药监妆〔2011〕94号)

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行政许可工作,方便企业办事,并为下一步全省化妆品监管信息化建设打下良好基础,我局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办事指南(含核发、变更、换发)进行了变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变更的主要内容
新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办事指南变更的主要内容是:
(一)实行网上资料录入制度。申请人递交书面申请材料前,必须先进行网上资料录入,有关下载资料须经网上资料录入系统确认打印。
(二)申报前须进行自查自评。企业在申请卫生许可证核发、换发前,须根据《广东省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核查自评表》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对不符合《自评表》要求的情况予以改正,并逐一对照填写《自评表》。
(三)申报后须保持待检状态。企业满足核发或换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各项要求后,填写《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申请确认书》,向我局递交申报材料,保持随时接受现场检查的状态。
(四)增加空气洁净度检测报告要求。生产眼部用护肤类、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化妆品的企业,须提供由具备CMA认证资质的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车间空气洁净度检测报告。
(五)企业申请材料还作了部分调整,详见新版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目录。
二、启用时间
新版办事指南已在省局公众网上发布,将于2011年5月30日启用。旧版办事指南将于6月30日停用。2011年5月30日至6月30日为缓冲期,申请人可自行选择申请方式。
三、有关要求
各级化妆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尽快熟悉新版办事指南有关要求,并及时传达给辖区内化妆品生产企业,尤其是即将换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使其适应新版办事指南的各项要求。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局信息中心或化妆品监管处联系。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化妆品监管处:
李志伟、郭昌茂:020-37886171 020-37886083
省局信息中心:
陈云光、吴文瑜:020-37886399  020-37885571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文件提供: 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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