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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2009
发布日期:2016-06-11 06:44:10    点击量:1761

各化妆品生产企业: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须于产品投放市场后两个月内报有关部门备案。为加强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化妆品日常监管水平,更好应对化妆品突发安全事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118号)和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妆[2009]85号)的要求,现就开展我市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备案产品范围
深圳市内化妆品生产企业所生产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抑制粉刺类产品仍按原备案方式办理)。
二、资料受理地点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品化妆品监管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1086室)。
三、备案实施时间
深圳市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自2009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
四、备案资料
(一)备案产品列表;
(二)产品配方表(原料名称、用量、作用,限用物质标明含量);
(三)生产工艺简图及简述;
(四)产品标签和说明书;
(五)产品的执行标准;
(六)产品卫生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
(七)委托加工协议(委托加工产品由生产企业办理备案);
(八)委托加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
五、备案实施方式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采取列表式备案方式进行。化妆品生产企业根据其生产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准备好有关资料,将备案产品列表[即备案要求资料第(一)项,含电子文档]报送我局。我局每季度将备案产品表格汇总报送省局,省局定期在公众网进行公告。
备案其它资料[即备案要求资料第(二)-(八)项]由企业准备后,自行建立成档案。备案产品档案列入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也是在企业换证时考核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据。
六、责任与要求
(一)根据企业是产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原则,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不对企业备案产品的功效、安全性进行评价。备案产品含有化妆品禁用物质或超量使用限用物质,以致出现产品安全事件、消费者投诉以及法律责任承担等均由备案企业自行负责。
(二)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产品备案后,必须严格按照备案后的配方进行生产。改变产品配方、产品标签标识的,必须自行建档存底备查,原档案也继续保留。
特此通知。
附件1:广东省深圳市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产品列表
附件2:产品配方表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文件提供: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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