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企业以员工严重违法严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四项注意
发布日期:2016-06-19 17:19:29 点击量:1600
1.企业规章制度内容或程序是否合法
内容合法,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凡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不产生法律效力,对劳动者无约束力。
程序合法,《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其自主管理权,利用规章制度侵犯劳动者权益。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必须举证证明其规章制度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向劳动者公示。而实务中,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制订的程序方面易存在严重问题,如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未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未直接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等,都不具备有效性。只有依据民主、正当的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方才符合法律规定,才能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及行使单方解除权的依据。
另外,一般实务案件审理中,法院尤其注重审查用人单位是否将规章制度告知劳动者;一旦用人单位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该规章制度不得作为单方解除的依据。
2.企业掌握的员工违规事实是否充分、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诉讼过程中,查明劳动者是否存在违纪行为通常是一个难点。
对于用人单位主张的违纪行为,劳动者一般不会轻易自认;用人单位提供的用来证明劳动者存在违纪行为的证据类型包括劳动者签字认可的书证、用人单位拍摄的录音、录像、权威第三方制作的情况说明等。
实践中,有相当部分用人单位会提供证人证言,能够出庭的证人大多系用人单位的员工;但是由于因这些证据是单方制作或是证人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其证明材料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具有突发性,用人单位一般难以立即存留相关的直接证据;或者用人单位忽视保存相关证据。发生争议进入诉讼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就常常出现难以举证证明的情况,而让自身处于不利的位置。
3.员工违规事实“严重性”是否达到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标准
若用人单位对严重违规的情形在规章制度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而且从常理而言,该规定具有合理性;该规定可作为裁判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不论是劳动仲裁委还是法院对于劳动者的违纪行为是否达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程度,并没有客观的判断标准,通常从起因、行为、后果来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员工违规事实“严重性”是否达到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标准。
4.企业解雇员工的程序是否存在瑕疵
(1)建立了工会的用人单位应提供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已事先告知工会的证据。
为发挥工会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制约作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2)解雇通知没有送达至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般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送达劳动者。对此,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否则该解除权并未成立生效,劳动合同并未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