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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狂犬疫苗致人死亡获重刑|2012
发布日期:2016-06-21 05:28:42    点击量:1513
   (一)简要案情 
  被告人张达志。
  被告人何子瑞。
  被告人陈鲜柔。
  被告人韦开源。
  被告人余宗区。
  被告人蒙梦。
  被告人黄光恩。
  2009年7月至11月,被告人韦开源以广州市沪穗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将从他人处购买的批号为20090726等多个批次的假“人用狂犬疫苗”销售给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北五乡卫生院、红河卫生院夏至分院、正龙乡卫生院、高安乡卫生院、五山乡卫生院,共计一百余人份。2009年10月21日下午,被害人叶建华(殁年6岁)被狗咬伤,其父叶显?用肥皂水冲洗伤口后即将其送到来宾市兴宾区正龙乡卫生院治疗。该院于当日至12月3日按正规程序为叶建华接种了韦开源销售给卫生院的批号为20090726的假“人用狂犬疫苗”。后叶建华出现异常反应,于12月9日送南宁市第四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医院诊断死亡原因为狂犬病。经查,2009年8月至12月,被告人杨彬(取保候审期间逃跑,中止审理)从陈彬(另案处理)处购买假“人用狂犬疫苗”,加价后卖给被告人张达志。张达志加价后转卖给被告人何子瑞,何子瑞加价后转卖给被告人陈鲜柔、余宗区、蒙梦和其他人。陈鲜柔将假“人用狂犬疫苗”转卖给韦开源,余宗区将假“人用狂犬疫苗”转卖给他人,蒙梦将假“人用狂犬疫苗”转卖给被告人黄光恩,黄光恩转卖给他人。
  一审期间,被告人杨彬、张达志、何子瑞、陈鲜柔、韦开源补偿被害人家属20万元人民币。
  (二)裁判结果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张达志、何子瑞、陈鲜柔、韦开源、余宗区、蒙梦、黄光恩销售假“人用狂犬疫苗”,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害人叶建华死于狂犬病,其死亡与使用韦开源销售给正龙乡卫生院的批号为20090726的假“人用狂犬疫苗”有因果关系。韦开源虽向陈鲜柔购买过假“人用狂犬疫苗”,但亦从他人处购买过,因此认定韦开源销售给正龙乡卫生院的批号为20090726的假“人用狂犬疫苗”确系来源于被告人张达志、何子瑞、陈鲜柔证据不足。张达志、何子瑞、陈鲜柔、韦开源对被害人家属自愿补偿,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以销售假药罪对各被告人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韦开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被告人张达志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被告人何子瑞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陈鲜柔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800元;判处被告人余宗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被告人蒙梦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被告人黄光恩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没收上缴国库。
  对本案各被告人的判决已于2012年1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之十:被告人韦开源、张达志、何子瑞等销售假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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