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事件意义何在|2016
发布日期:2016-07-15 12:40:49 点击量:1756
“万科事件是一堂非常好的公司法证券法普法课,非常好的法治教育课。希望万科的事情不要像过去那样,最终还是得靠规则之外的力量来解决。”
《财经》记者 马克/文
万科事件走入公众视野已近七个月,随着商战步步升级,不少法律、监管和公司治理问题也成了公共话题,有的能达成共识,有的达不成共识。
7月6日,《财经》记者就其中一些热议问题采访了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高西庆。他曾任中投公司总经理、中国证监会副主席、中国证监会首席律师。
《财经》:宝能收购万科的资金是否合法合规?
高西庆:这个监管机构最权威,既然监管机构已经查过了,那就要尊重监管机构的结论。不能反复纠缠,那样监管机构就没法做事了。
《财经》:有报道认为中国分业监管下有监管盲区,宝能正好利用了这个盲区。
高西庆:这是整个监管体制改革的问题,但(讨论万科这事)只能在现有的规则下来做判断。
《财经》:万能险资金买的股票该不该有表决权?
高西庆:这个问题挺滑稽,是股东当然就有股东权利,都要去追查资金来源的话,那不乱套了。上市公司开会表决前还要挨个调查各个股东买其股票的来源,那就没法运转了。保险资金怎么用,由保监会来监管,监管目标是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监管机构认为风险可控,那就不能舆论一叫就再复查。
《财经》:这是不是也体现了公司法同股同权的原则?
高西庆:其实大股东反倒要受更多约束,因为它拥有特殊地位,有可能内幕交易,所以更得及时披露信息,公布意图。
《财经》:可是宝能作为大股东并未公布它的意图:是想做长期持股的大股东,还是盈利后就退出的财务投资人?
高西庆:按美国法律,收购到5%就必须公告你是否有控制公司的意图,这意味着法律推定到了5%你可能就有这个意图了,所以要求你公布意图。中国法律是规定收购到了5%就得举牌,披露持股情况,到了30%就必须发出全面收购要约。宝能的持股还没到30%,因此没有公布收购意图的强制性义务。
(注:采访高西庆的第二天,7月7日,宝能宣布愿意做万科长期的战略财务投资人)
《财经》:在这个问题上中国法律是不是该向美国法律靠拢?
高西庆:立法就是在公平和效率之间求得平衡,法律规定得太细,肯定影响效率。当年我在港交所做上市委员会委员的时候,监管部门经常为这事跟某些上市公司大股东争执。他明明头一天公告说了我没有并购意图,但第二天就举牌收购目标公司的股票。监管部门问他,他说我今天改主意了,那你也没办法,只能谴责他不守诚信。但是没法要求修改法律写上你要干啥得提早告诉我,而且不能改主意。
《财经》:万科是不是内部人控制的公司?
高西庆:这个不了解内情没法做判断。但是万科是多年来公认的好公司,这一点似乎是有共识的,如果公司股东不认可这一点,就可以用手或脚投票,来改变其状况。如果管理层通过对公司的控制损害股东利益,那么就应该由法规机制来纠正这种状况。但如果你因为对个别万科领导人的风格看不惯就忽视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似乎就有点儿本末倒置。相对公司整体经营状况,个人生活、行事风格是个次要问题,万科是否是一家好公司,这是第一位的。希望一家公认的好公司能得到保护。
《财经》:万科管理层通过金鹏德赢两只基金买入万科股票,却未披露二者关系,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高西庆:按中国法律和惯常做法,大股东的关联关系,特别是几层持股之后的最终权益人,只有在有利害冲突的事件发生时才需要披露,平时并没有强制性的披露要求。但有些国家监管更严,比如韩国,投资基金必须披露有限合伙人的最终权益人。
《财经》:万科事件引发了一个讨论,就是公司治理是不是应当遵循“股东中心主义”?
高西庆:不管啥主义,都得让公司好才行。从美国公司史来看,一些州的公司治理经历了股东中心主义-董事会中心主义-股东积极主义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大部分公司都是家族企业或者大股东控制的企业,自然是以股东为中心来治理公司。后来资本逐步社会化,职业经理人阶层形成,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不是在由股东,而是由董事会来治理了。因为绝大多数股东既没有兴趣、也没有能力参与公司治理。
上世纪80年代初我到AT&T调研,AT&T700多万股东,第一大股东持股百分之二点几,持股1%就是大股东,公司实际就是由董事会的23个人来管理的,他们中大部分人不持股或只持有极少AT&T股票。美国上市公司里很少有持股超过10%的大股东,我在中投时投资美国上市公司,买人家9.9%,发现自己就是第一大股东了。
正因为董事会成了公司实际控制人,职业经理人可能形成独立的利益集团,会损害到股东利益,所以内部人控制问题被提了出来,然后就有一些人提出了股东积极主义(shareholder activism)。
股东积极主义有两个表现,一是提出超越商业层面的社会责任准则,比如不跟种族歧视和腐败政府做生意,综合考虑商业和社会利益。奉行这个准则的股东常常因为这些非商业的因素起诉公司,而法院判案中至今一直坚持一个准则,就是商业判断优先原则(business judgment rule)。
股东积极主义的另一个表现是上世纪80年代公司并购潮的反动,当年大行其道的秃鹫基金(Vulture funds),以获取短期收益为目的进行敌意并购,搞垮了一些好公司,引发公众诟病。于是钟摆又开始往回摆,从新英格兰的几个州开始,立法限制敌意并购,在M&A的股东表决上,从简单多数就可通过,提高到75%甚至85%的超级多数通过才允许并购。
我在1988年回国时,美国已经有十几个州做了类似立法。但这里同样有一个全社会商业效率和特定企业、群体利益平衡的问题。如果对并购设定过高门槛,全社会的资源配置就难以优化流动,容易形成公司的官僚化、慵懒化、内部人控制等问题。
回到万科事件上来。中国目前的整体情况是什么?上市公司不是股权太分散了需要股东积极主义来反制职业经理层,而是一股独大仍然是主流,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利益是主流。中国更缺的是职业经理人而不是资本家,更该鼓励那些做实业干实事的职业经理人。
《财经》:有观点认为,因为现行公司法同股同权的规定导致阻击恶意并购的毒丸计划没法实施,也不利于保护企业家才能。
高西庆:这个把股票分类就可以做到,不同类别的股票投票权不一样。金股,或者超级投票权股,这种做法在成熟市场经济体并非罕见。
《财经》:那就得修改公司法,因为公司法规定同股同权。
高西庆:看你怎么理解同股同权。按我的理解,股票类别不同,那就不是同股,就不用同权。2000年讨论修订公司法时我就提过这个观点,但我的观点不是主流,没被采纳。
《财经》:你认为万科事件的博弈各方还有可能达成妥协方案吗?
高西庆:这个不好说,万科华润的人我认识不少,但这次事件以来都没接触过,宝能不了解,不知道他会怎么出牌。但我认为过程比结果更重要。只要各方都按规则行事,在法律范围内行事,那么不管结果如何都是可以接受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说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尊重市场的前提就是尊重法律,法律同时也是全社会道义的提炼。但是过去20多年来,类似的事情往往都不是完全按法律来办的。法律之外的力量干预,好处是可以充分考虑具体情况,可能让各方利益更平衡,坏处是让法律得不到充分尊重,法律不被尊重,一旦有私心的人掌握了话语权,就可以随意行事,那还怎么依法治国?
《财经》:抛开当事方的利益争夺,你认为万科事件的意义何在?
高西庆:万科事件已经演变成一个全民参与的事件,相关不相关的人,都关心这事讨论这事。一场商战吸引这么大的关注度,这在美国是不可想象的。这是一堂非常好的公司法证券法普法课,非常好的法治教育课。希望万科的事情不要像过去那样,最终还是得靠规则之外的力量来解决。要依法治国,就不能超越法律,更不能球踢到一半忽然修改规则。
(本文将刊发于2016年7月11日出版的《财经》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