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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医疗器械政策总结及解读
发布日期:2018-01-11 21:49:19    点击量:1294

   2017年是医疗器械法规快速更新的一年。在这一年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CFDA)和医疗器械审评中心(CMDE)出台了大批量的新法规及指导原则,覆盖多个领域,包括加快审批、鼓励医疗器械创新、完善注册办法、加强临床试验管理、提升技术能力等多方面。

一、法规的更新

  截止到2017年11月底,共发布医疗器械相关的公告超过20个,尤其是10月8日颁布《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后,为贯彻落实新规,继续发布了6份相关的征求意见稿和3个决定,涉及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审评审批效率、鼓励创新等多个方面。

  10月31日,发布了重量级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正案的征求意见稿,标志着深化改革鼓励创新的大幕已经开启。

  以下是2017年1月至11月CFDA及CMDE发布的通告汇总:

公布时间

法规名称

2017年1月

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17年第13号)

2017年2月

总局关于批准发布YY/T 0287-2017《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
要求》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的公告(2017年第11号)
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2017年
第19号)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0号)
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报资料编写指南(试行)的通告
(2017年第28号)

2017年3月

总局关于成立医疗器械分类技术委员会专业组的通知(食药监械管 2017
年第27号)

2017年4月

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2号)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

2017年5月

总局关于发布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
(2017年第75号)
总局关于征求《关于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改革临床试验管理的相关政
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17年第53号)

2017年6月

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医疗器械神评审批
信息保密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办法 2017年底75号)

2017年7月

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通知(食药
监办械管 2017年底94号)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相关问题解读
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相关问题解读

2017年9月

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2017年第104号)
总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有关事项的通告(2017年第143号)
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医疗器械产品分类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 
2017年第127号)

2017年10月

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
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意见
关于《接受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技术要求》征求意见通知
关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7年11月

总局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资料基本要求
(试行)的通告(2017年第179号)
总局关于需审批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请沟通交流有关事项的通告
(2017年第184号)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第145号)

  从上述通告可以看出,在涉及医疗器械生命周期的多个环节都有相应法规的更新,让管理工作更加细致可行。下面从注册管理以及临床试验两个方面分析一些重要法规带来的影响。

  1、注册及器械管理

  注册管理方面的法规变化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完善法规,简化流程,加速审批,确定各方职责范围及责任

  相关的新规主要有以下:

  -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

  - 关于调整部分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

  - 公开征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意见

  - 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资料基本要求(试行)

  2014年颁布国务院650号令后,经过了3年多的实践,今年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正案中有较大幅度的更新,主要的变化包括:

  - 医疗器械代理人承担的责任比以前更大,与注册人或备案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 如果违反规定,处罚到个人,包括法定代理人,主管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使个人风险增加

  - 未在境内外上市的创新医疗器械,可不递交注册申请人所在国的上市销售证明,这意味着可同期开展注册及临床试验

  - 产品检验报告可以是自检报告或者委托检测报告,加快检测速度

  - 条件批准注册。既往条件性审批已停止,如果本次恢复,对于厂家来说利好,可以先上市回笼资金再完善监管需要的数据资料

  - 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使用,可参见《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

  - 临床试验批准由明示改为默许,60个工作日完成,加快临床试验批件的速度

  - 用于治疗严重及危及生命的医疗器械可用于临床试验以外的其他患者,安全性数据可用于注册。这一条风险很大,在实际应用中如何把握尺度是一个问题,容易造成滥用,且很难控制。

  - 已上市器械符合条件的必须开展上市后研究。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说明以什么形式以及如何开展上市后研究,常见的不外乎临床评估报告(CER),回顾性研究或者上市后临床研究

  - 建立医疗器械职业化检查员制度,这意味着以后CFDA的检查将会常规化。

  此外,体外诊断试剂可通过临床评价免临床试验,这对于IVD领域来说,是一个好消息。虽然能符合条件走临床评价的产品依然是少数,但政策开了一个口,临床试验不再是强制和必须,企业可以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注册路径,提供了另一条通路。

  2)鼓励创新及新技术

  相关的新规主要有以下:

  - 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报资料编写指南(试行)

  - 关于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改革临床试验管理的相关政策(征求意见稿)

  - 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

  国家为了鼓励创新,可谓是不遗余力。在既往已有《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和《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基础上,发布了更加具体的优先审批资料编写的指导,既有大方向上的指引,又有政策落地的措施和支持。

  鼓励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创新是今年的法规亮点之一。在今年5月份颁布《关于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改革临床试验管理的相关政策(征求意见稿)》之后,10月的第1天,印发了《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提出了改革临床试验管理、加快上市审评审批等36点意见。

  全文于10月8日由新华社向社会公布之后,引起了国内外巨大的反响。不少国外医疗器械公司观看了全部报道,并且多方向国内打听具体实施步骤。

  10月9日,食药监总局举行新闻发布会,总局副局长吴浈向媒体解读了《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的相关内容。

  次日,食药监总局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就贯彻落实作出部署,总局局长毕井泉在会上重点强调了制度重建、重大政策调整和能力建设方面等任务。

  紧接着政策通知的发布,10月下旬总局召开培训会,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管药品注册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和药品注册处、药品审评机构负责人宣传贯彻文件精神,对意见重点内容进行解读,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共同推进改革工作的落实。

  由此可见,CFDA在指引发展前进方向的同时,注重配套方案的完善,保证政策的贯彻与落实。

  3)完善标准化体系及产品分类工作

  相关的新规主要有以下:

  - 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 YY/T 0287-2017《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医疗器械行业标准

  - 成立医疗器械分类技术委员会专业组的通知

  -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

  - 2017年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通知

  -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

  - 规范医疗器械产品分类有关工作的通知

  - 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

  我国从一开始只能照搬和借鉴国外的体系,到现在有初步成熟的自己的体系,只经历了短短20多年的时间。CFDA的方向明确,在参考国外经验的同时,不断加强自身的专业性,建立起标准化的管理以及行业标准。

  几年前就已经开始说要更新医疗器械的分类目录。无论按哪种方法进行分类,总是有利有弊,适合国情、方便使用是行业的一致期望。经过多年的积累和准备,此次新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器械管理工作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4)促进信息公开及加强沟通

  相关的新规主要有以下:

  - 医疗器械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试行)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

  - 信息保密管理办法的通知

  - 需审批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请沟通交流有关事项的通告

  和药品相比,器械的法规完善程度略显薄弱,因此一直以来,厂家如何与监管机构交流是一个问题,尤其是与审评中心(CMDE)的沟通。在过去,每周四的接待日解决了不少问题,但随着管理的加强,CMDE关闭了这个通道,造成很多不便。值得庆幸的是,这个问题反映上去之后,周五重新可以咨询。

  此外,除了8种高风险的医疗器械以外,其它器械的临床试验均不需要临床试验批件,审评员在临床试验开始之前,不会看到临床方案。即使是8种需要临床试验批件的产品,审核大多是从资料完整性的角度,试验设计方面涉及较少。考虑到临床试验的巨大投入,如果试验方案不能得到审评员的认可就开始进行,风险是相当高的。

  绝大多数厂家希望能在试验开始之前,就方案设计得到审评员的意见和建议。既往咨询审评员需要有受理号,而对于临床试验来说,在试验结束递交之前是没有受理号的。根据新规,需审批的临床试验可以有一次沟通交流的机会,并且有会议纪要作为讨论的凭据。不需要审批的试验尚无正式沟通的流程,可通过咨询日得到审评员的反馈。

  2、临床试验

  相关的新规主要有以下:

  1) 需审批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请沟通交流有关事项

  该规定解决了两个问题:如何与审评中心在临床试验开始之前进行沟通,以及正式的沟通凭证。既往只能靠口头咨询,而临床试验周期很长,在2-3年之后完成了临床试验,有可能审评员换人,也有可能那时候的理解不一样,这对于厂家来说都是风险。这个新规很好的解决了上述的两个问题。

  目前只有需审批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才能申请沟通,不需要审批的临床试验只能通过咨询日来得到审评中心的意见,没有会议纪要。

  2)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相关问题解读

  这个解读很简单,回答了我国医疗器械GCP中争议较大的两个问题:

  - 检验报告1年的有效期,对于多中心临床试验,是以检验报告出具时间至临床试验牵头单位通过伦理审查的时间来计算;非多中心临床试验,是检验报告出具时间至每家临床试验机构通过伦理审查的时间计算。该解释不但解决了长期争议的问题,同时给的期限相对宽松,给到厂家一定的空间。

  - 临床试验既往只能一次备案,造成的问题是,各家临床试验中心的流程不一样,启动速度也不一样。由于只能备案一次,即使有的中心很早就能启动,也不得不等最后一家中心完成所有流程后,一起备案,一起启动。在试验中,如果发现一些问题,比如入组慢,希望增加中心,在单次备案的情况下是无法实现的;有的中心依从性不好,想关闭中心也很难,因为无法再次备案。实行新规之后,上述问题均得到解决。

  解决上述临床试验中的具体问题固然值得欣喜,更让行业看到希望的是,监管机构倾听和接受反馈意见,并且及时采取行动帮助解决实际问题,这是一个积极的信号,有利于行业的进步和发展。

  3)《接受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技术要求》征求意见通知

  这个征求意见稿的颁布,一石激起千层浪,众多的厂家开始打听是否有可能用美国或者欧洲的临床试验数据申请新产品在中国的注册,毕竟如果能免去在中国的临床试验,节约的不仅是巨额的金钱,还有大量的时间。

  对于进口器械,中国最早是不要求重新做本地的临床试验,直到2014年法规更新之后,对于不在临床试验豁免目录并且不能走临床评估(CER)的产品,要求进行临床试验来证明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此次CFDA宣布接受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是否意味着以后不需要在中国进行临床试验了呢?并非如此简单。

  首先,CFDA的立场从来没有变过,境外数据一直可以接受,只是这次把要求具体化了。

  其次,境外临床试验数据要满足CFDA的要求是有难度的。

  - 境外数据在国内可以使用的原则是符合我国GCP,如果有差异,需要说明差异内容,并证明差异不影响结果。我国医疗器械的GCP有独特的地方,与国际上广泛使用的ICH-GCP以及ISO14155并不完全一致。如果是已经完成的试验,数据有可能不符合我国的GCP要求;而要说明差异不影响结果,需要用数据来证明,这一点是很难做到的。

  如果想用境外数据递交CFDA并得到认可,可行的办法是新试验在境外开始做之前,就做好中国申报的准备,按照中国GCP的要求来完成。

  - 另一个难点是,需要说明受试人群差异、临床试验条件差异和技术审评要求的差异。虽然一直以来的观点是,药品是化学作用,人种之间有差异,而器械是物理作用,人种之间差异不大,但如何证明人种之间没有差异,或者如何说明人种之间存在的差异,是一个难题。无论人种之间是否有差异,都需要用数据来证明;如果没有中国境内的临床试验,又如何能证明西方人群(美国或欧洲)和中国人群之间是否有差异?

  即使能说明人种差异,但境外的医疗水平、手术术式、术后护理、诊疗常规,甚至饮食、生活习惯等,跟中国依然有很大的不同。如果没有境内的临床试验,如何用具体数据来说明上述情况给产品的使用带来的差异?技术审评要求的差异也是同样的问题。

  综上所述,CFDA一直接受境外数据,只是要求数据符合我国要求,并能说明境内外数据之间的差异,而这个差异通常需要补充临床试验或者其它方式(文献资料等)来证明。希望通过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直接豁免中国临床试验的可能性较低;较可行的做法是,境外数据作为支持性数据递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境内试验的样本量。

  4)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

  既往上市前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只能在CFDA认证过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数目在500-600家左右,这使得大量的临床试验只能集中在很小范围内的医院开展,造成资源紧张,并且竞争激烈。

  此次呼声较高的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制的公布,让行业内看到了希望,以后临床试验可以在更广阔的范围内开展,那么是否就此解决了临床试验机构资源不足的问题呢?事实上,短期内无法解决上述问题,可能还会导致问题的加重。

  - 临床试验机构备案需要一定时间,并非所有的医院都会去备案,因此短期内可选择的研究中心数目不会增加。新规中没有提到备案之后多久可以生效,多久公布名单,这些也是不确定的因素。

  - 既往只有上市前注册临床试验要求在认证的医院名单中选择,但本次所有的临床试验均要求在备案的医院中选择。对于上市后临床试验、探索性研究、研究者发起的研究等,限制反而增加。

  - 既往只要是药品临床研究机构就可以做器械的临床试验,无论科室;但备案制是按照科室进行备案的,选择余地反而更小了。

  因此,长期来看,CFDA放开对临床试验机构的限制,对于临床试验的开展来说,是一个积极的促进因素;只是政策的贯彻和落实,尚需要一定的时间。

  5)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该指导原则不包括体外诊断试剂,不适用于定制器械和小样本可行性试验设计。这是一个技术性文件,阐述了试验目的、试验设计、评价指标等各方面的原则,可作为设计临床试验方案的参考。总体来说,虽然单组的试验设计简单易行,但CFDA更倾向于接受随机对照的临床试验。

  二、医疗器械法规发展趋势及展望

  今年医疗器械法规有较大幅度的更新,可以看出有以下趋势:

  1. 法规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科学性和专业性进一步加强

  2. 大力鼓励医疗器械的创新,加快审批速度

  3. 在指引方向的同时,注意配套措施的完善,奠定政策的贯彻和执行的基础

  4. 增加政策透明度,鼓励沟通和交流,并愿意听取意见和改进

  2017年是CFDA和CMDE勤勉工作的一年,这一年法规发布的速度之快,让行业目不暇接。虽然法规的具体贯彻和落实尚需要一定的时间,而在执行过程中,也一定会遇到新的问题和困难;但是从今年法规的更新可以看出,CFDA已经建立了良好的反馈机制,传递出积极的信号。

  通过不断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相信我国的医疗器械监管水平将不断的发展和提高,进而促进整个行业的繁荣和前进。

中食药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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