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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公司“可来博”违规案例|2016
发布日期:2016-06-05 20:24:22    点击量:1769
 
2014年,北京中科可来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可来博”,证券代码430134)因披露的临时公告和2013年 度报告存在多项违规情形,为严肃市场纪律,督促和警示市场主体高度重视信息披露工作,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根据业务规则,对该公司及其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时任财务总监实施了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同时,对相关人员及中介机构采取 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案例分析:
(一)、违规事实
1、经查实,可来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a.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后未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b.2014年5月12日发布的临时公告未加盖董事会公章,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c.2013年年度报告中所披露的审计报告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初稿,欠缺注册会计师签字、会计师事务所盖章,且落款日期与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出具的版本不一致。因此,可来博2013年年报披露使用未经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出具的审计报告的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2、经查实,可来博的主办券商东方花旗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a.东方花旗作为可来搏的主办券商未对可来博披露临时公告的董事会公章进行核查;
b.东方花旗在可来博未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情况下为其进行信息披露,对于该行为未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或发布风险警示公告;
作为可来博的主办券商,东方花旗未能尽职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未能督导可来博诚实守信、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违反了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第5.7条和《信息披露细则》第十条的规定。
3、经查实,为可来博出具审计报告的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对于可来博年报中使用未经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签字的审计报告的情况,中审亚太在明知的情况下,一方面可以采取与主办券商或全国股转公司及时沟通的积极措施,另一方面也可以积极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但其在年报披露结束超过两个多月后才向全国股转公司进行举报,没有做到勤勉尽责和诚实守信,违反了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第1.7条的规定。
(二)、监管措施
鉴于以上违规事实,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做出以下决定:
1对可来博及其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一并采取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措施;
2对可来博其他7名董事、监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3对可来博的主办券商东方花旗采取约见谈话的监管措施;
4对为可来博出具审计报告的中审亚太会计师实务所采取约见谈话的监管措施。
(三)、案例警示
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所推荐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
挂牌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在全国股转系统从事相关业务,应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行业规范,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并对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对于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全国股转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违反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将依法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中国证监会将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涉嫌违法犯罪的,立案调查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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