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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零售有关问题的复函|2012
发布日期:2016-06-16 17:32:24    点击量:1169

(食药监安函[2012]96号)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零售有关问题的请示》(鲁食药监市〔2012〕21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公安部、卫生部和我局《关于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2〕260号,以下简称《通知》)中要求查验购买者的身份证,系指购买者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护照等。
  二、按照《通知》要求,单位计量麻黄碱类药物含量大于30mg(不含30mg)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被列入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管理,此类药品中原属于非处方药的,其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修改工作应当在2013年2月28日前完成。2013年2月28日前上市的使用原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药品,可按原销售方式售完为止,但一次销售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2013年2月28日前上市但已使用修改后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药品,应当按照《通知》要求,严格凭处方销售。
  特此函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
2012年10月17日
文件提供: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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