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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E关于CTD格式的24个常见问题总结
发布日期:2017-09-18 20:30:09    点击量:2877

一、目前提交的CTD格式资料是否只是相当于原来药学部分的7-15号资料,其余部分是否仍按原格式撰写?其电子提交是否按原路径?药学部分是否还单独撰写7号资料?CTD格式是否须提交纸质资料?如需要,能否分册撰写装订?有无分册的原则?

  回答:是的,目前仅药学部分研究资料可按照CTD格式撰写提交,其余部分包括《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二规定的综述资料、药理毒理研究资料和临床试验资料仍按照原格式撰写提交。

  CTD格式药学部分相当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二规定的药学研究资料的7-15号资料。采用CTD格式申报,药学部分资料应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0年9月25日发布的“关于按CTD格式撰写化学药品注册申报资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10]387号)附件要求撰写,不需要单独撰写《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二规定的7号资料,但需要注意按要求提交“CTD格式申报主要研究信息汇总表”。

  CTD格式申报资料以及主要研究信息汇总表均须提交纸质资料,可以视情况分册装订。如需分册,注意在申报资料封面上注明“第册,共册”。建议同一模块项下内容不要分册装订。

  主要研究信息汇总表需要电子提交,电子版内容应与纸质文件保持完全一致,目前的提交途径与质量标准、说明书、包装标签和生产工艺的提交途径相同。

  二、如果在申报临床阶段提交CTD格式资料是否接受?按注册分类3准备申报资料的进口药原有资料是CTD格式的,不会要求IND阶段提交附件2格式的,NDA阶段提交CTD格式的吧?

  回答:无论进口申请还是国内申请,现阶段申请人可自主选择申报资料的提交格式,在申报临床阶段提交CTD格式资料可以接受。

  需要强调的是,无论选用CTD格式还是《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二格式,需要提交的研究数据和信息要求是一致的,审评中掌握的尺度和标准也是一致的。

  三、3,4,5类申报生产时是否还要按照CTD格式重新整理并提交完整的药学研究资料?

  回答:无论注册分类、申报阶段如何,申请人如选用CTD格式,则应该按照CTD格式要求整理并提交完整的药学研究资料。

  四、申报资料所附图谱是集中放在一起,还是按各部分分别附?

  回答:建议图谱分别附在各部分资料后面,以方便审阅。

  五、CTD格式资料是否需要分为公开和保密部分?

  回答:CTD是一种格式文件,用于指导申报资料的撰写和提交。目前申报资料仅供监管机构使用,不区分公开和保密部分。对于公开和保密部分的区分和管理将由另外的管理制度例如原辅料备案制度(DMF)界定。

  六、CTD格式资料须提交电子版,图谱的电子版是否也需提交?

  回答:现阶段只要求提供主要研究信息汇总表的电子版,申报资料正文及图谱的电子版暂时无需提交。

  七、CTD格式要求不能改变项目的编号,但是在相应的试验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不同的内容,能否在相应的项目编号下再进行二级编号?

  回答:对于“化学药品CTD格式申报资料撰写要求”包括“CTD格式申报主要研究信息汇总表”(国食药监注〔2010〕387号附件)中规定的各个模块,其编号和顺序不能改变。

  在各个模块项下填写研究数据时,申请人为清晰地呈现研究结果可根据情况自行在现有编号下再进行二级编号,需要注意编号一定要清晰,同时在目录中进行明确标引,以方便查阅。

  八、对于进口产品,如只申请制剂进口,那么对于原料药和制剂的申报要求是否有不同?

  回答:对于进口产品,尽管只申请制剂进口,从监管的需要出发,不仅需提供制剂的研究资料,尚需提供原料药的研究资料,可分别按照CTD文件中的原料药和制剂部分要求整理提交。

  需要注意的是,原料药申报资料应包括公开部分和保密部分在内的完整信息。对于制剂申请人提交原料药保密部分确有困难者,可由原料药生产厂将相关资料直接递交药品审评中心。

  九、特性鉴定中,对于小于鉴定限度的杂质是否也需要提供详细的结构确证资料?不影响终产品质量的起始原料中的杂质是否需要确证其结构?中间体杂质是否要确证其结构?

  回答:通常低于鉴定限度的杂质无需提供结构确证研究资料,如为基因毒性杂质或潜在基因毒性杂质需明确结构。如果起始原料中的杂质未带入终产品中,不影响终产品的质量,一般不需要对杂质进行结构确证。中间体杂质如果对终产品质量无影响,一般也不需要确证其结构。

  十、如果我们设计的合成工艺所得到产品的晶型为制剂所需要的,而且生产工艺能够稳定地得到该晶型(通过验证确认);那么该产品的其他晶型是否都要研究,或只需列举其他晶型的指标方法及性质?

  回答:首先应明确晶型研究的目的,对于创新药,晶型研究的目的是为了筛选性质稳定、生物利用度相对较高的晶型;对于仿制药,晶型研究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与已上市原研厂产品一致的晶型,或尽管晶型不同,但稳定性、生物利用度等与原研厂晶型没有差别。对于上述问题,如果是创新药,则应对晶型做比较全面的研究;如果是仿制药,所得到的晶型确为制剂所需要的,商业化生产时也可稳定地得到该晶型,并且在原料药放置和制剂生产及贮存过程中晶型不会发生改变,则无需对其他晶型做进一步的研究。

  十一、工艺开发及工艺验证中的关键工艺参数范围的上下限是否均需要验证?一般参数呢?若必须验证,可否采取最高点、中间点、最低点验证的要求?

  回答:对于关键工艺参数的范围,一般是根据前期研究(小试、中试)的结果,并根据大生产的经验制定。如果参数范围的边界挑战性试验在前期研究阶段已经完成,在工艺验证时一般不再进行最高点和最低点的挑战性研究。对于一般工艺参数,如果经过研究证明参数的变化与生产规模无关,则在放大生产时可直接放大。

  十二、某缓释胶囊填充的缓释微丸采用将药物层包裹在空白丸芯外,再进行密封包衣的生产工艺,药物层包衣增重有一定范围,上药时收率也无法达到100%,此时缓释胶囊处方如何按CTD格式书写?

  回答:建议CTD格式申报资料3.2.P.1处方部分参照以下方式书写:

  按照丸芯部分、药物包衣层、密封包衣层分别以表格方式列出单位剂量产品的处方组成,列明各成份在处方中的作用,执行的标准。对于处方中用到但最终需去除的溶剂也应列出,并在表格下方标注说明该溶剂在制备过程中去除。

  对于药物层包衣处方,建议以表格方式分别列出药物、缓释辅料和其他辅料,按标示量的100%(理论量)列出单位剂量产品的药物量,及相应的缓释辅料和其他辅料的用量。由于生产中药物包衣增重有一定范围,可在CTD格式申报资料生产工艺部分进行说明,同时说明经过放大生产和工艺验证后的上药收率。

  对于密封包衣层采用欧巴代等市售包衣产品进行包衣的,表格中应列出使用的欧巴代型号(如白色欧巴代II 86F18422),单位剂量产品的欧巴代用量(例如:5.0mg)及其功能(例如:包衣材料),并于表格下方注明该型号欧巴代的组成(例如:白色欧巴代II 86F18422含聚乙烯醇、聚乙二醇、二氧化钛和滑石粉等)。

  十三、对于CTD格式申报资料中的生产规模批处方,生产规模是固定的,还是可以书写为一定批量范围?

  回答:CTD格式申报资料3.2.P.3.2 批处方是以表格的方式列出生产规模产品的批处方组成,列明各成份执行的标准。3.2.P.3.3中“拟定的大生产规模”是指商业化生产的最大规模,需要在3.2.P.3.2中提供其批处方;对于其他代表性的商业化生产规模(低于商业化生产的最大规模),也可以在3.2.P.3.2中以表格的方式列出批处方。例如对于普通片剂,注册批生产规模为10万片,拟定商业化生产的最大规模为50万片,其他代表性的商业化生产规模还包括20万片,则可以分别以表格的方式列出50万片、20万片的批处方。

  十四、临床研究批可以是中试放大批吗?注册批可以是中试放大批吗(采用操作原理一致的生产设备)?工艺验证批可以作为稳定性试验批吗?

  回答:中试放大批是指在中试车间模拟工业化生产所用的工艺及流程,采用操作原理一致的生产设备,且批量至少为工业化生产规模的十分之一的条件下所进行的放大研究批次,中试放大批可以用作稳定性研究和临床研究。

  工艺验证批是指为考察工艺的大生产重现性与可行性,在生产线上所进行的工艺研究批次,工艺验证批可以作为稳定性试验批。

  临床研究(生物等效性研究)批样品的生产批量应不低于工业化生产最大规模的十分之一。由于该批次的生产信息和质量信息是评价药品质量可控性的重要支持性数据,在申报资料中应注意提供该批次的批生产纪录、检验报告等。

  十五、对于过量投料,如果原料药不是很稳定,为保证产品质量,在不影响安全性的前提下,是否允许过量投料?

  回答:对于生产中的过量投料需非常慎重,一般应首先通过优化制剂处方和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参数等方法,避免生产中的过量投料;对于生产中确需过量投料的,需要提供详细的支持性资料,说明过量投料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过量投料一般需经过重复批次验证。

  一般而言,不鼓励为补偿制剂生产及贮存过程中原料药的降解而进行过量投料。如确需过量投料,需要提供制剂生产及贮存过程中原料药的降解途径和降解产物研究资料以及降解产物的安全性资料,以论证产品的安全性,同时说明原料药多投的量与制剂生产及贮存过程中降解的量是否匹配。

  十六、CTD格式申报资料中质量控制部分主要展现的是对已确定的分析方法的验证性研究资料,但在实际研究过程中往往在确定分析方法之前进行了很多前期研究工作,如,色谱系统的选择、方法的改进等,这些内容需要在CTD格式资料中展现吗?如需要,将如何展现?

  回答:实际上分析方法的建立过程就包含了方法选择和方法验证工作。方法选择包括采用何种分析方法(HPLC、GC、HPCE等),色谱系统的筛选与优化,包括采用何种色谱柱,何种流动相组成及比例,洗脱程序,流速,检测波长等。另外,在药品研发过程中,随着工艺放大及改进也会对分析方法进行改进等,这些都是方法建立与完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色谱系统筛选与优化研究内容应呈现在分析方法验证项下,因该模块体现的是方法选择与验证的研究内容。另,方法改进的研究内容也应呈现在分析方法验证项下,特别是在药品研发过程中存在采用修订前及修订后方法的研究结果时,则应将方法改进的研究内容呈现在该方法研究与验证内容中,同时注明哪些数据是采用修订前方法检测的,哪些数据是采用修订后方法检测的,并对修订前后方法的检测结果进行对比分析,以证实改进后的方法更能有效控制产品的质量。

  此部分内容也可以考虑以附件方式呈现,例如在制剂申报资料正文“3.2.P.5.3分析方法的验证”项下可以列明:

  1、有关物质检查方法发展报告见附件1(注明在资料中的位置)

  2、有关物质检查方法验证方案及验证报告见附件2(注明在资料中的位置)

  3、溶出度检查方法发展报告见附件3(注明在资料中的位置)

  4、溶出度检查方法验证方案及验证报告见附件4(注明在资料中的位置)

  ……

  在相应附件中提供详细的数据和图谱。

  呈现方法可以灵活掌握,注意要便于查阅即可。

  十七、根据3.2.S.4.4批检验报告要求:除提供批检验报告外,还需提供各个批次检测结果的数据汇总,请问还要提供这些数据相对应的图谱吗?对这些批次样品的批产量有何要求?

  回答:数据汇总包含了该药品研发过程中不同阶段、不同规模、不同用途(例如验证、稳定性、临床等)样品的质量信息,有助于了解产品质量的整体情况。数据汇总不同于批检验报告,是各批次产品重要质量指标检测结果的汇总,可不附相对应的色谱图,但应妥善保存,以备核查。

  十八、对于原料药,详细的杂质研究报告应放在哪个部分?

  回答:杂质研究是原料药质量控制研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主要研究信息包括杂质谱的分析(根据合成工艺对潜在的工艺杂质进行分析、根据降解研究对可能的降解产物进行分析)、分析方法的建立和验证、杂质限度的确定等。

  在CTD格式文件中,3.2.S.3.2重点是结合生产工艺和降解途径研究对产品中潜在的杂质(包括有机杂质、无机杂质、残留溶剂、催化剂)进行分析并说明控制情况;3.2.S 4.3中需要提供杂质分析方法的建立和验证信息;3.2.S.4.5中重点是阐述杂质控制限度的制订依据,包括对比研究的结果。

  十九、质量标准列表中“方法”项要求“列明方法的编号”,“编号”指哪里的编号?是指中国药典附录的编号吗?

  回答:此处的编号是指企业根据自身的文件管理规定自行进行的编号,以利于技术管理及检索、使用,与中国药典附录的编号不一定是一回事,除非企业用的方法即为中国药典附录的方法。

  二十、CTD格式资料撰写要求对所附图谱前面建立交叉索引表,请问是建立总的图谱索引还是按项目编号建立图谱索引?需要提交电子扫描版图谱吗?

  回答:为便于查阅,建议对每项申报资料(按主干项目编号,如3.2.S.2 生产信息、3.2.S.3 特性鉴定、3.2.S.4 原料药的质量控制、3.2.S.5 对照品、3.2.S.6 包装材料和容器、3.2.S.7 稳定性)所附图谱前面建立交叉索引表,说明图谱编号、申报资料中所在页码、图谱的试验内容。现阶段不需要提交电子扫描版图谱。

  二十一、ICH文件要求,申报制剂时,模块3中会同时提交原料药的相关资料,即3.2.S部分,国内申报制剂时,是否也需提交该部分内容?

  回答:按目前法规,国内申报制剂时,如使用已批准上市的原料药,一般情况下不需提交原料药部分详细信息,相关内容是以提交证明性文件体现的。

  3.2.P.4部分需要提供原料药的来源、相关证明文件以及执行标准,提供原料药生产商的检验报告以及制剂生产商对所用原料药的检验报告,此外,还可能需要提供如下原料药信息:

  1、所用原料药系在已上市原料药基础上根据制剂给药途径的需要精制而得,例如精制为注射给药途径用,需提供精制工艺选择依据、详细的精制工艺及其验证资料、精制前后的质量对比研究资料、精制产品的注射用内控标准及其起草依据。

  2、如制剂生产商对原料药制定了内控标准,应分别提供制剂生产商的内控标准以及原料药生产商的质量标准。

  二十二、在CDE网站电子提交ChP格式质量标准,是指放行标准还是货架期标准?

  回答:是货架期标准,货架期标准经SFDA审定颁布后即为该品种的注册标准,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二十三、请问如何理解放行标准和货架期标准,二者之间有何联系?在制定标准时应如何把握标准的限度范围?

  回答:CTD格式较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二相应内容明确了放行标准和货架期标准。设定放行标准,一方面完善了质量体系,另一方面体现了质量的过程管理。货架期标准用于药品从放行到效期末的质量控制,等同于目前的注册标准,其目的是要确保产品在有效期内质量符合安全有效要求,其制定主要是基于安全有效性考虑;放行标准是企业对生产产品放行时所执行的标准,其目的是为药品放行后质量能够符合货架期标准增加一定的保险系数,其制定主要是基于多批工艺稳定后产品的质量检验数据及长期稳定性试验数据。二者的适用目的不同,故标准的项目及限度也会有不同,例如杂质的限度,考虑到放置过程中产品的杂质含量会有所增加,放行标准通常比货架期标准要严格。

  二十四、CTD资料中的相关表格是否可根据需要自行设计或增加表格?

  回答:CTD资料中的相关表格可以根据需要适当调整,必要时,也可自行设计,但要注意推荐表格中的相关信息一定要在自行设计的表格中得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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