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016
发布日期:2016-10-14 08:51:55 点击量:3179
粤食药监办药通[2016]420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加强对处方药销售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必须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监管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其他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搞病毒药、肿瘤治疗药、复方甘草片、复方地芬诺酯片、抗菌素、含麻黄碱复方制剂和激素,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具体名单见附件),必须严格凭处方销售,并留存处方备查。原处方不能留存的,可以以电子照片、复印等形式留存,同时留存患者的联系电话。
二、规范处方药销售登记管理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必须凭处方销售以外的处方药(指附件以外的处方药),必须充分了解患者既往用药情况,经执业药师审核,并填写“处方药销售登记表”并做好详细记录后方可销售。“处方药销售登记表”内容应包括具体品种名称、批号、数量、时间以及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引导消费者合理用药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宣传必须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政策规定,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业务技能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把药品分类管理知识等有关规定作为重点内容进行讲解,要求药品零售企业严格按规定销售处方楷,进一步增强企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意识。
(二)公众理解和配合是实施药品分类管理的基础,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向公众宣传安全合理用药科普知识,宣传抗菌药物滥用的危害,提高公众对药品分类管理的认识,引导消费者合理用药。
四、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充分认识合理用药的重要性,特别是抗菌药物滥用的危害。在药品零售企业监管中,应将处方药销售管理作为重点检查内容,进一步加强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对药品零售企业违法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要依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