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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抗菌药物联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2010
发布日期:2016-06-17 21:36:52    点击量:1309

(2010年12月15日 卫医政发[201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农牧、渔业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国抗菌药物生产、流通、使用等各环节的管理,促进我国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决定开展全国抗菌药物联合整治工作,并制定了《全国抗菌药物联合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农业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开展整治工作,及时解决联合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工作经验,并将有关情况对口上报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
全国抗菌药物联合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国抗菌药物生产、流通、使用等各环节的管理,促进我国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制定全国抗菌药物联合整治工作(以下简称联合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抗菌药物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管理,保证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
  二、整治工作范围及主题
  范围: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兽药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
  主题:加强抗菌药物管理,保障群众用药安全。
  三、组织管理
  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农业部共同制订整治工作方案,按照职责分工和方案要求,组织落实相关工作。根据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组织联合督导检查。
  各省级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农业部门成立整治工作组织机构,负责制订本辖区联合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要根据联合整治工作的具体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应当明确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为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加大检查、指导力度,确保联合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整治工作原则
  (一)联合整治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农业部根据本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情况,针对人用和兽用抗菌药物的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对抗菌药物整治过程中涉及多个部门的问题,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整治行动,确保各部门开展的抗菌药物联合整治工作不留空白。
  (二)单位自查与行政督查相结合。各单位要按照本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开展自查自纠。行政部门要对本部门所辖抗菌药物生产、流通、使用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坚持以查促建、以查促改、纠建并举。通过自查与督查,切实改进和加强抗菌药物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的管理。
  (三)当前任务与长远建设相结合。通过本次抗菌药物联合整治工作,逐步探索、完善我国抗菌药物生产、销售、使用等各环节的管理流程,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抗菌药物全流程管理体制。
  五、整治工作内容
  (一)卫生部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1.进一步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积极推进临床合理用药。卫生部门将抗菌药物专项整治工作与“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相关内容相结合,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关于加强全国合理用药监测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13号)、《中国国家处方集》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积极推进临床合理用药。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贯彻落实相关规定,强化处方点评制度,对抗菌药物处方进行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干预,当前重点加强围手术期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管理。
  2.继续加强合理用药和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认真做好合理用药和细菌耐药监测工作,按照监测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及时、准确做好数据的收集和上报工作,根据监测结果及时指导临床合理用药。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加强抗菌药物流通领域监管。
  加强对流通领域抗菌药物的监管力度。继续加强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抗菌药物的日常监管,开展凭处方购药的专项检查工作。组织开展一次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专项检查,加大对企业执行药品分类管理政策的监管力度。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抗菌药物生产的行业管理。
  1.完善医药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推动抗菌药生产企业兼并重组,促进生产向优势企业集中,鼓励其采用新技术、新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实现生产的规模化和集约化,促进抗菌药的健康发展。
  2.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修订工作,将产能过剩的抗菌药纳入限制类目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
  (四)农业部加强兽用抗菌药物管理。
  1.加强养殖用药监管。组织开展抗菌药专项整治活动,重点加强养殖场(小区、户)用药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完善用药记录和休药期制度,对不规范使用抗菌药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逐步建立执业兽医师制度,推行处方药制度,保证养殖业在兽医指导下安全用药。
  2.加强兽药经营环节监管。组织开展兽药市场清理整顿,规范兽药经营活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抗菌药物违法行为,净化兽药市场。严格控制人用抗菌药物流入兽药市场,严禁兽药经营企业违法销售违禁和未经批准使用的抗菌药物。
  3.加强抗菌药残留检测。认真做好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工作,重点加强抗菌药物残留检测。积极开展养殖用药科普宣传活动,提高养殖者依法、安全、规范、合理用药的意识和水平。
  (五)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教育,发动社会参与,强化合理用药意识。继续加强对医务人员,特别是基层医务人员合理用药的培训,以切实提高医务人员合理用药水平,减少临床工作中经验用药或不按规定预防性使用抗生素的现象。加大兽药安全使用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兽药经营、使用和养殖合理用约意识,规范养殖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活动。加大宣传力度,向公众广泛宣传合理用药知识,提高全社会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认知度和参与度。以滥用抗生素造成抗药性的严峻形势、不合理使用药品造成大量不良反应等案例,向公众广泛宣传合理用药的意义,宣传凭处方购买处方药的必要性,提高社会对药品分类管理的认知度。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分层次、分类别、分项目地推动联合整治工作开展。
  六、整治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11月)。
  1.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农业部联合印发工作方案,对联合整治工作进行部署。
  2.各省级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农业部门制订本辖区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组织分工、活动安排,落实各项活动内容。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12月-2011年6月)。
  1.自查自纠。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方案和本辖区具体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加强本单位抗菌药物管理,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造成医疗质量和安全事件的人员要严肃处理。
  2.检查指导。省级行政部门组织对本辖区内的抗菌药物生产、流通、使用单位开展联合整治工作自查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总结上报。各省级行政部门要及时总结和推广联合整治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好典型,有序推进,确保成效。要及时将本辖区内开展联合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检查结果和工作总结对口上报。
  (三)督导检查阶段(2011年7月-2011年10月)。
  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农业部根据各地联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组织抽查工作。根据各省级行政部门上报材料和督导检查结果,形成联合整治工作总结报告,组织、宣传、推广好的做法和先进经验。同时,研究完善我国抗菌药物生产、销售、使用等各环节的管理流程,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抗菌药物全流程管理体制。
文件提供: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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