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2014
发布日期:2016-06-22 21:00:45 点击量:1476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广东省药学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人〔2009〕119号)的要求及我局工作安排,本着便民提效的原则,对我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管理工作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实施登记备案管理,由深圳市药师注册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二、自2014年10月15日起,深圳市药师协会不再负责《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上岗证》(下称《上岗证》)办理工作,由管理中心依据《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岗位证办理规定》(见附件)开展登记备案工作,对符合条件者免费发放《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岗位证》(下称《岗位证》)。
三、药品零售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员)和处方审核员须本人到窗口办理《岗位证》,其余岗位可授权委托他人代办。
四、持外省核发《药师证》的药师办理《岗位证》不再要求提交《岗前测试合格证明》,《岗位证》的换发、变更不再要求提交社保证明。
五、企业各岗位人员应当按照新版GSP规定接受法律法规及药品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岗前培训,企业可自行组织培训或由具备医药职业技能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国家有继续教育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各分局要加强对《岗位证》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无《岗位证》上岗行为。对办理《岗位证》弄虚作假者,收回《岗位证》,录入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黑名单”和全市信用管理系统。
七、深圳市药师协会办理的《上岗证》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八、药品行业从业人员申报《岗位证》须登录深圳市药师注册管理中心网站(http://adr.szda.gov.cn/)申报,然后到管理中心办证服务窗口提交材料。待省局药学技术人员备案系统正式升级上线后,全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需在省局药学技术人员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后,方可申请《岗位证》。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通知。
管理中心办证服务窗口地址为:深圳市罗湖区北环大道1024号(原深圳市药检所)一楼,咨询电话:83549370。
特此通知。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0月20日
附件: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岗位证办理规定
一、办理内容
《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岗位证》(以下简称《岗位证》)的办理(含变更、换发、补办和注销)。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90号);
(五)《广东省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认证现场检查项目》;
(六)《深圳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标准(2013年修订)》;
(七)《关于做好广东省药学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人〔2009〕119号)
三、办理岗位
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员、处方审核员、中药饮片调剂员、验收员、养护员、保管员(储存员)、采购员、销售员、营业员等岗位。
四、办理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免费办理。
五、办理条件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应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含)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企业质量负责人应有1年以上(含)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三)处方审核员应具备执业药师资格,并注册到门店。
(四)中药饮片调剂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医药学中专以上学历;
2.具备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
(五)质量管理员、验收员、养护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并取得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GSP岗位证书》(以下简称《GSP岗位证书》);
2.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GSP岗位证书》。
(六)保管员(储存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取得《GSP岗位证书》
(七)营业员、销售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参加企业自行组织或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
2.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八)采购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2.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从事中药饮片采购人员应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九)《岗位证》申请人未在其他单位兼职。质量管理岗位、处方审核岗位的职责不得由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
(十)国家有继续教育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岗位证》需提交的材料:
1.《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岗位证申请表》(原件1份);
2.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国家承认学历的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对应岗位的培训合格证明或《GSP岗位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健康证明文件(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健康体检服务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体检表》;体检除常规项目外,应加做肠道致病菌、胸透以及转氨酶;体检时间应在申请日期一年以内;采购员和销售员无需体检。)(复印件1份,验原件);
6.《药品经营许可证》(新开办药店需提交有效的同意筹建的批复)(复印件1份,验原件);
7.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还应提交的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执业药师资格证及注册证。
8.质量负责人还应提交以下材料之一(复印件1份,验原件):
(1)执业药师资格证及注册证;
(2)药学(中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9.处方审核员还应提交的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执业药师资格证及注册证。
10.中药饮片调剂员还应提交下列材料之一(复印件1份,验原件):
(1)国家承认学历的中医药学中专以上学历证明或者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中药调剂员岗位的《职业资格证书》。
11.质量管理员、验收员、养护员还应提交下列材料之一(复印件1份,验原件):
(1)国家承认学历的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证明和《GSP岗位证书》;
(2)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GSP岗位证书》;
有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质量管理员和验收员应提供中医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GSP岗位证书》。
12.保管员(储存员)还应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高中以上(含高中)文化程度的毕业证书和《GSP岗位证书》。
13.营业员、销售员还应提交的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高中以上(含高中)文化程度的学历证书,对应岗位的培训合格证明或《职业资格证书》。
14.采购员还应提交下列材料之一(复印件1份,验原件):
(1)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和《职业资格证书》;
(2)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和《职业资格证书》。
有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采购员应提供中医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申请《岗位证》变更(变更岗位类型)需提交的材料:
1.《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岗位证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
2.《岗位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岗位证》原件遗失的,应提交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深圳晚报》、《晶报》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健康证明文件(变更为采购员和销售员的除外)(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对应岗位的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对应岗位的培训合格证明,申请人为执业药师的,只需提交注册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申请《岗位证》换证需提交的材料(岗位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
1.《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岗位证换证申请表》(原件1份);
2.《岗位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健康证明文件(采购员和销售员除外)(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对应岗位的培训和继续培训证明;申请人为执业药师的,只需提交注册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申请《岗位证》补办需提交的材料:
1.《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岗位证补证申请表》(原件1份);
2.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深圳晚报》、《晶报》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申请《岗位证》注销需提交的材料:
1.《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岗位证注销申请表》(原件1份,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处方审核员需到原药店所在辖区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2.《岗位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原件遗失的,应提交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深圳晚报》、《晶报》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注:以上材料属于复印件的,须加盖公章或由本人签名。
七、申请表格
1.《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岗位证申请表》;
2.《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岗位证变更申请表》;
3.《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岗位证换证申请表》;
4.《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岗位证补证申请表》;
5.《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岗位证注销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药师注册管理中心窗口免费领取,也可登录深圳市药师注册管理中心网站免费下载。
八、申请受理部门
深圳市药师注册管理中心
九、登记备案部门
深圳市药师注册管理中心
十、办理程序
申请人登录深圳市药师注册管理中心网站进行网上申报后,向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受理部门进行材料审核→符合的,发给《岗位证》;不符合的,予以告知。
十一、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二、证件及有效期限
《岗位证》有效期5年;变更、换发《岗位证》有效期限不超过岗位所在药品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补办《岗位证》的有效期限与原证相同。
十三、办证费用
免费。
文件提供: 北大法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