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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2013
发布日期:2016-06-23 02:31:44    点击量:1305
(深药监规〔2013〕5号)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深圳市内的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教学科研单位通过邮政营业机构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第五条、第五十四条;
(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498号公布)第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的有关规定。
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申请表》(原件1份);
(二)《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验原件)(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交);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验原件);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和法人委托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第五条。
六、申请表格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szda.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网上申请或现场申请-→受理-→审查申请材料-→作出是否同意核发《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的意见,同意的,核发《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不同意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上时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所需的时间。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一证一次有效。
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第五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第五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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