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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2013
发布日期:2016-06-23 02:37:35    点击量:1449
(深药监规〔2013〕5号)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深圳市内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麻醉药品储存单位以及医疗教学科研单位等托运或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第五条、第五十二条;
(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660号)第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符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有关规定。
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五、申请材料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原件1份);
(二)《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验原件)(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验原件);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和法人委托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五)申请运输药品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
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第四条。
六、申请表格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szda.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网上申请或现场申请-→受理-→审查申请材料-→作出是否同意核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的意见,同意的,核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不同意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上时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及技术审查所需的时间。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有效期1年(不跨年度)。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重新办理,过期后3个月内将原运输证明上缴发证机关。
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第五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托运或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第四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文件提供: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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