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行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保障药品供应和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和《重庆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渝卫药政发〔2016〕9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在职责范围内组织监督检查全市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执行“两票制”的情况。
第三条 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执行“两票制”的监督检查。
(一)负责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执行“两票制”的日常监督检查。
(二)负责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执行“两票制”的政策培训、政策解读、舆情应对等相关工作。
(三)负责收集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实施“两票制”的进展情况和行业动态,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四)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开展“两票制”实施的其它工作。
第四条 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在实施“两票制”过程中,应当遵守“两票制”的相关规定。
(一)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按规定及时开具发票,并附销售出库单(随货同行单),做到证、票、账、货、款一致。
(二)药品流通企业购进药品时应主动索要发票,将药品销售到公立医疗机构,必须提供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由供货商开具的购销发票复印件。
(三)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与公立医疗机构签订购销合同时,必须将执行“两票制”写入合同条款。
(四)应当符合“两票制”的其它规定。
第五条 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在执行“两票制”过程中,不得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负面清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 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执行“两票制”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应相互协调、配合。
第七条 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违反“两票制”规定的,应当及时通报区县卫生计生部门;发现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当地区县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两票制”实施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第九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相关职责的,依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