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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6-05-15 23:48:06    点击量:16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规范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保证用药安全、有效、经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内以服务病人为中心,临床药学为基础,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工作是医疗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机构根据临床工作实际需要,应设立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二章药事管理组织
    第六条二级以上的医院应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可成立药事管理组。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监督、指导本机构科学管理药品和合理用药。药事管理委员会(组)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医疗机构医疗业务主管负责人任主任委员,药学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三级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医院感染管理和医疗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二级医院的药事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上述人员组成。其他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组,可以根据情况由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上述人员组成。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组)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第七条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的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机构有关药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确定本机构用药目录和处方手册;
   (三)审核本机构拟购入药品的品种、规格、剂型等,审核申报配制新制剂及新药上市后临床观察的申请;
   (四)建立新药引进评审制度,制定本机构新药引进规则,建立评审专家库组成评委,负责对新药引进的评审工作;
   (五)定期分析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组织专家评价本机构所用药物的临床疗效与安全性,提出淘汰药品品种意见;
   (六)组织检查毒、麻、精神及放射性等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组织药学教育、培训和监督,指导本机构临床各科室合理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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