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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余药企卷入贿赂案,业内人士建议用重典! 
发布日期:2017-08-02 21:31:02    点击量:837

最近,一起修正药业贿赂丑闻,成为了舆论的热点。“(2017)吉75刑初3号”的刑事判决书显示,修某曾证言送给褚来福股票,是因为褚来福是县长,其公司在靖宇县有企业,为了方便沟通,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帮助。

然而,修正药业只是医药行业贿赂的冰山一角。

一位从事医药领域的法律人士表示,医药行业的贿赂案件如果牵扯医药企业,则多会触及“行贿罪”或“受贿罪”。由此,分别以“刑事案由‘行贿’+‘药’”和“刑事案由‘受贿’+‘药’”为关键词梳理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裁判日期在2016年7月31日至2017年7月31日一年期间的裁判文书。

数据结果显示,如果以“刑事案由‘行贿’+‘药’”作为关键词,那么共计有43份裁判文书;如果以“刑事案由‘受贿’+‘药’”作为关键词,则有175份裁判文书。在对上述218份裁判文书一一查阅甄别整理后发现,218份裁判文书中共计有170份涉及医药行业商业贿赂。

1至少三百家医药企业卷入贿赂案

那么,是谁在“扮演”着行贿者的角色?

在对裁判文书的查阅过程中注意到,行贿者多为医药企业及相关人员。这些相关人员中不乏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等高层人员。

梳理结果显示,在这170份裁判文书中,涉及至少324个与医药行业相关的企业或与企业相关的个人(含部分重复累计)存在行贿行为;这些商业贿赂行为大多发生在药品或医疗器械的销售流通环节,行贿方式主要为回扣返点和违规附赠现金或礼物、为受贿人家属发放工资、节假日拜年送现金等。

举例而言,在43份有关行贿罪的裁判文书中共计有36份裁判文书与医药行业商业贿赂有关,或许我们可以从中窥见行贿者们的“模样”。36份裁判文书中的行贿者中不乏单位行贿者;这包括但不限于山东万通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药业”)、六盘水济生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生药业”)、安龙县康庄中西药有限责任公司、连州市北湖医药有限公司等企业在内。

一份“(2016)黔0221刑初35号”刑事判决书显示,2008年至2015年期间,济生药业在水城县供应药品的过程中,为能得到发耳镇、阿戛镇等33家卫生院采购药品的生意和能及时签字结算药品款,违反国家规定,许诺药款到账后,按销售款5%、8%或10%给予上述单位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回扣好处费,分别向夏某某、詹某某等40人行贿共计人民币1011.12万元。

当然,在这些直接涉事的企业中,它们的高层人员亦卷入其中。济生药业卷入其中的高层就是其副总经理(实际控制人)田某;此外,“(2016)鲁14刑终238号”刑事裁定书显示,被告人曲立红是万通药业的法定代表人,万通药业为增加公司药品的销售量,由曲立红直接负责并决定,给予10名国家工作人员以药品回扣、促销费共计人民币165064.1元。

除了企业直接作为被告人卷入商业贿赂之中,更多的裁判文书显示,行贿者们多为医药企业的业务人员,这些业务人员背后的企业则间接卷入其中。

梳理结果显示,36份有关行贿罪的裁判文书中,共计有28份的被告人为企业的业务员。例如,“(2016)黔0423刑初171号”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包某某曾任A公司业务员,2010年1月至2013年12月,其负责贵州省镇宁自治县境内卫生院的药品营销业务期间,为开展业务、增加药品销售量,先后送给12名国家工作人员共计现金人民币166000元。

2“院长”成为高发群体关键词

有行贿者,自然缺不了受贿者。那么,又是谁在“出演”受贿者的角色?

梳理结果显示,在这170份与医疗行业商业贿赂有关的裁判文书中,涉及至少307个与医药行业相关的单位和人存在受贿行为;这些受贿者的身份多集中在医院及相关机构,这其中医院的院长及包括药剂科、医疗器械科、麻醉科等相关科室负责人成为受贿的“重灾区”。

据不完全统计,在175份与受贿罪相关的裁判文书中有134份与医药行业商业贿赂有关,这其中被告人身份曾担任医院院长、保健院院长等职务的受贿者不少于43人。

“(2017)桂07刑终67号”刑事裁定书显示,被告人钟小渺曾任浦北县妇幼保健院副院长。2009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钟小渺在担任浦北县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保健院”)副院长期间,利用其分管药品、耗材、医疗设备采购的职务便利,在保健院购进药品、耗材、医疗设备的过程中,曾多次收受供应商李某2、盛某、柯某、阮某、唐某送给的好处费共计137.3万元。

再例如,被告人陈少军在任职连州市西岸镇中心卫生院(原连州市西岸医院)院长期间,曾向4家医药企业或医疗器械企业的高管或业务人员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338600元;涉事其中的企业为连州市北湖医药有限公司、广州市卓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华生龙医药公司、广东中正国建有限公司。

当然,除了院长们,医院相关科室负责人也成为行贿者们的注意对象。

“(2016)鲁1502刑初210号”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唐某3曾在担任某甲医院药剂科前住院药房负责人期间,曾利用职务便利,为药品代理商王某2、王某3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人民币363000元。”

无独有偶。“(2016)闽0521刑初1123号”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陈冬云曾在惠安县医院麻醉科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申请、领取麻醉科药品品种及数量的职务便利,接受江苏扬子江医药经营有限公司业务代表高某让其多领用该公司药品的请托,为高某在药品销售方面谋取利益。当然,“有付出就有回报”。自2015年4月起,陈冬云曾先后从高某处11次非法收受按约定根据月领用量贿送的药品回扣合计人民币120600元。

3业内人士建议应用重典

那么,是怎样的原因造成了医疗行业出现如此频繁的商业贿赂行为?

医药行业资深人士、北京鼎臣咨询创始人史立臣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医药行业的企业角度来看,商业贿赂行为之所以在医药行业如此频繁,主要原因在于医药行业产品的同质化严重。而这也造成了企业为了争夺市场,不可避免地会采取一些不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

“如果从医院或医生的角度来看,可以说,在医药行业俨然已形成了一种行业潜规则。”史立臣说。

在史立臣看来,这样的商业贿赂行为必然会破坏到整个医药行业应有的市场秩序;这也会衍生出医生倾向开高价药或辅助类药品,增加患者用药压力等问题。

“同时也会造成一些质量无法保证的产品进入到市场中,造成药品在质量、药效等方面无法得到保障,甚至使患者得到无效的治疗。”史立臣说。

那么,针对医药行业这颗“顽疾”该如何进行根除?

“实际上,国家在这方面已经有很多努力的动作。”史立臣说,“比如,药品零差价、药房分离、医药代表备案制等。”

不过,在史立臣看来,根治医药行业的商业贿赂顽疾还需用重典,即加大对涉事企业的惩罚力度。“很多企业之所以屡屡敢于如此操作,一个原因就是其从中谋取的利益远远大于被惩罚的损失。因此,我建议还是应当对涉事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利益者加大处罚力度”。

E药经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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