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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捆绑耗材试剂,罚没81万 工商真动手了!
发布日期:2017-11-19 20:46:28    点击量:752

 因为设备捆绑耗材试剂购销,就在近期,有单位被开出罚单了。工商局重点整治医械圈捆绑销售行为,并非说着玩,而是实打实在干了!

  2017年10月下旬,山东省某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出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东省内的XX医院(罚单中有点名,但本文中我们会做匿名处理,以下同)因为在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行为,而被予以罚款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80万的行政处罚。

  而从处罚决定书来看,XX医院之所以被罚,正是因为存在捆绑式采购医疗器械的行为,而且是被追溯了以往的购销行为。

  该起案件详情如下:

  接群众举报后,2017年7月17日,XX市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XX医院进行检查,发现该院自XX公司购进某品牌的全自动生化分析仪时,以签订协议的形式,约定在合同期内所有的试剂耗材只能从XX公司单一渠道采购。

  XX医院涉嫌存在商业贿赂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立案调查。

  后查明:

  2011年6月22日,XX医院与XX公司签订《医疗设备合作协议》,XX公司销售给XX医院一台某品牌的全自动生化分析仪,价格为180万元。

  协议中约定,XX公司为XX医院全自动生化分析仪所有试剂唯一指定配送商。

  合作期限为5年,XX医院确保合同期内所有的试剂耗材(包括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在合同期内开发的所有新项目)只能从XX公司采购,XX医院不能以任何因素及形式增加(变相增加)采购渠道,直至合同期满。

  2011年11月2日,XX公司给XX医院开具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价格为180万元,并记入医院固定资产台账。

  2011年11月7日,XX医院向XX公司支付设备款100万元,剩余80万元,按双方约定不再支付,作为XX公司向医院单一渠道销售试剂的优惠条件,至2015年12月双方合作终止,实际也未支付。

  截至案发,该仪器仍在XX医院检验科正常使用。

  XX医院在购买该台全自动生化分析仪时,应支付而未支付给XX公司的80万元设备款,依法认定为受贿所得,且XX公司借行贿之机获得了向XX医院独家销售5年试剂的业务,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限定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获得交易机会,扰乱了正常的医疗市场经营秩序。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XX市监局认为,XX医院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贿赂。”的规定,已构成收受商业贿赂的违法行为。

  2017年10月,XX市监局决定对XX医院作出处罚:没收违法所得800000元;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起案件中,市监局调查人员调取的主要证据中包括这样一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2017】13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证明将“严肃查处假借租赁、捐赠、投放设备等形式,捆绑耗材和配套设备销售等涉嫌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列入整治重点。

  上述文件,其实就是赛柏蓝器械在9月时曾披露出来的那份通知。

  工商总局出手了,全国严查设备捆绑耗材试剂销售。而该通知显然也并不是发个文件就完了,地方工商局已经实质性行动了。

  捆绑销售查、严查,还追溯以往,真真是亚历山大,这条路子真的还能再走吗?

中食药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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