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陕西省宝鸡市药监局最新发布的行政处罚案件中,有2起销售假药案、2起生产销售劣药案、2起销售劣药案、1起生产销售假劣药案。
3月14日,四川省绵阳市药监局发布《2018度行政处罚案件公开》,公开2起案件,分别为绵阳市天源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高新区星星加盟连锁店、绵阳市科创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连锁四十二店销售假药案。
一、绵阳市天源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高新区星星加盟连锁店 绵阳市天源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高新区星星加盟连锁店销售假药安肺天龙丸。 绵阳市药监局于2月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本次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为主动履行,2018年3月1日。 二、绵阳市科创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连锁四十二店 绵阳市科创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连锁四十二店销售假药安肺天龙丸。 绵阳市药监局于2月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本次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为主动履行,2018年3月1日。
3月8日,陕西省宝鸡市药监局发布《行政处罚(药品)信息公开表(2018年2月) 》,本次公开的6起案件中有2起生产销售劣药案,涉及宝鸡向源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向源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2家企业;有2起销售劣药案,涉及宝鸡和顺医药有限公司西关店、宝鸡开元大药房医药有限公司康泰店2家企业;有1起生产销售假劣药案,涉及宝鸡向源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
三、宝鸡向源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 一、生产销售劣药柴胡案 宝鸡向源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批号为20170101的中药饮片柴胡经杨凌示范区药品检验监测评价中心检测(报告编号:20170146),【检查】项不符合规定。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宝鸡市药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七十四条,决定:1.没收劣药柴胡违法所得5085元;2.并处劣药柴胡药品货值5127.75元二倍的罚款10255.5元。罚没款合计15340.5元。 二、生产销售假药琥珀及劣药制天南星、砂仁、大青叶、焦山楂、红花案 宝鸡向源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批号为20160701的琥珀经检验 (报告编号XAYP20170817),性状、鉴别、检查、浸出物均不符合规定;批号为20170401的制天南星经检验(报告编号XAYP20170874),【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批号为20160101的砂仁经检验(报告编号LNSYJ20170058),【检查】、【含量测定】均不符合规定;批号为20150201的大青叶经检验(报告编号GN20170015),【浸出物】不符合规定;批号为20160101的焦山楂经检验(报告编号JG20170313),【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批号为20160301的红花经检验(报告编号:PJ2017Y0024), 【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宝鸡市药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七十三、七十四条,决定: 1.没收假药琥珀违法所得1300元;2.并处假药琥珀货值金额3.5倍的罚款4550元;3.没收劣药天南星、砂仁、大青叶、焦山楂、红花违法所得6907元;4.并处劣药天南星、砂仁、大青叶、焦山楂、红花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13940元。罚没款合计26760元。 四、陕西泓森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陕西泓森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批号为20170701中药饮片制川乌经宝鸡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验项目【性状】不符合规定。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宝鸡市药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七十四条,决定: 1.没收批号为20170701劣药川乌40.7kg; 2.没收批号为20170701劣药川乌违法所得370元; 3.并处批号为20170701劣药川乌货值金额4382.24元一倍的罚款4382.24元。 罚没款合计4752.24元。 五、宝鸡和顺医药有限公司西关店 宝鸡和顺医药有限公司西关店销售的中药饮片麸炒苍术经宝鸡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编号:2017Z0484),【性状】及【含量测定】“含苍术素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宝鸡市药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七十四条,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44.45元;2.处药品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490元。罚没款合计534.45元。 六、宝鸡开元大药房医药有限公司康泰店 宝鸡开元大药房医药有限公司康泰店销售的中药饮片苍术经宝鸡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编号:2017Z0495),【性状】、【检查】及【含量测定】项均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宝鸡市药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七十四条,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60元;2.处药品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400元。罚没款合计560元。 中食药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