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重庆市药监局发布2018年第五期行政处罚信息表,共曝光11起案件事实。
1企业名称:重庆民顺堂医药有限公司
案件名称:重庆民顺堂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牛黄清胃丸案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的标示为山西旺龙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牛黄清胃丸,批号为20170601,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性状项不符合标准规定,按劣药论处。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版)第七十四条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七十五条,处以:
1、没收违法所得14.5元;
2、没收劣药18盒批号为20170601牛黄清胃丸。
2企业名称:重庆市吉和药品有限公司
案件名称:重庆市吉和药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泮托拉唑钠肠溶胶囊案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的标示为湖南迪诺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泮托拉唑钠肠溶胶囊,批号为180111,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查项溶出度不符合标准规定,按劣药论处。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版)第七十四条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七十五条,处以:没收违法所得38564.6元。
3企业名称:重庆市恒信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案件名称:重庆市恒信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劣药乙肝扶正胶囊案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的标示为吉林省通化博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乙肝扶正胶囊,批号为160201,经青岛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检查项水分不符合标准规定,按劣药论处。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版)第七十四条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七十五条,处以:
1、没收违法所得202元;
2、没收劣药52盒批号为160201乙肝扶正胶囊。
4企业名称:重庆市万州区国药集团有限公司
案件名称:重庆市万州区国药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假药独活案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的标示为重庆市保元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独活,批号为20180101,经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性状、鉴别项不符合标准规定,为假药。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版)第七十三条,处以:
1、没收违法所得69元;
2、罚款11340元。
5企业名称:南岸区渝和堂药店
案件名称:南岸区渝和堂药店销售劣药地黄案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的标示为成都市都江堰春盛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地黄,批号为170601,经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含量测定项中毛蕊花糖苷不符合标准规定,为劣药。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版)第七十四条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七十五条,处以:没收违法所得473.49元。
6企业名称:重庆鑫斛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鑫斛药庄小龙坎正街店
案件名称:重庆鑫斛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鑫斛药庄小龙坎正街店销售劣药山药案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的标示为成都市都江堰春盛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山药,批号为171101,经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查项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标准规定,按劣药论处。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版)第七十四条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七十五条,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39.91元。
7企业名称:重庆厚康医药有限公司
案件名称:重庆厚康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槟榔案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的标示为重庆众妙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槟榔,批号为180201,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检查项中黄曲霉毒素总量不符合标准规定,按劣药论处。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版)第七十四条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七十五条,处以:
1、没收违法所得2.24元;
2、没收劣药27.18公斤。
8企业名称:南岸区渝和堂药店
案件名称:南岸区渝和堂药店销售劣药羌活案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的标示为成都欣福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羌活,批号为170801,经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含量测定项中挥发油、羌活醇和异欧前胡素不符合标准规定,为劣药。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版)第七十四条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七十五条,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048.96元。
9企业名称:重庆医药工业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案件名称:重庆医药工业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产药品案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产药品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版)第七十八条,处以:警告。
10企业名称:重庆裕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件名称:重庆裕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案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电脑型体外短波治疗系统未申请注册变更。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处以:
1、没收违法所得40000元;
2、处以10倍罚款,共计400000元。
11企业名称:盛明琴诊所
案件名称:盛明琴诊所购进使用未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案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购进使用未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处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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