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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抽验工作方案》的通知(一)|2015
发布日期:2016-06-03 17:49:12    点击量:1751
(食药监械监便函〔2015〕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了解体外诊断试剂质量安全状况,切实加强相关产品监管,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质量评估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015〕55号)要求,我司组织制定了《体外诊断试剂抽验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器械监管司
2015年4月8日
体外诊断试剂抽验工作方案
  为查找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监管隐患,全面了解质量安全状况,切实加强相关产品监管,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质量评估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015〕55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抽验方式和品种
  本次抽验工作包括监督抽验和风险监测,共涉及16种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和2种原材料(见附件1)。
  (一) 监督抽验
  1.对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试剂等10种产品(附件1中1-10)同时开展国家级监督抽验(以下简称国抽)和省级监督抽验(以下简称省抽)。其中,总局选取上述品种的部分生产企业和进口产品国内代理商开展国抽(见附件2),各省对本行政区域内上述各品种的其他生产企业开展省抽。
  2.对总蛋白测定试剂等6种产品(附件1中11-16)开展省抽。各省对本行政区域内上述品种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抽验(见附件2、3)。
  (二) 风险监测
  对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环节、使用环节以及国内外同类产品和近效期产品开展质量风险监测。
  1.生产环节质量风险监测:对部分省(市)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用水和还原型辅酶I两种原材料(附件1中17-18)进行风险监测。其中,北京市局在本行政区域内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抽取生产用纯化水和还原型辅酶I各20批次,浙江省局在本行政区域内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抽取生产用纯化水20批次(见附件4)。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所和浙江省医疗器械检验院承担样品的检验工作(见附件5)。抽样同时,上述两省(市)局还应开展相关调研工作(见附件6、7)。
  2.使用环节质量风险监测:对部分省(市)的总蛋白测定试剂等6种产品(附件1中11-16)在使用环节的质量进行风险监测(见附件3)。其中,天津、河北、黑龙江、辽宁、江西、福建、云南、重庆、广西、海南等省(区、市)局负责上述产品在使用环节的抽样工作(见附件2)。
  3.国内外同类产品质量风险监测:对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试剂等5种产品(附件1中1-5)的国内外同类产品质量进行对比研究。此项风险监测产品已在国抽中完成抽样,无需另外抽样。
  4.近效期产品质量风险监测:对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试剂等5种产品(附件1中1-5)的效期内和近效期产品质量状况进行对比研究(见附件3)。其中,效期内产品已在国抽中完成抽样,近效期产品应与其同时抽取(见附件2)。
  二、时间安排
  (一)6月30日前,抽样单位应当完成国抽抽样、样品寄送、抽样信息录入系统和抽样工作总结报送等工作。
  (二)8月31日前,承检单位应当完成国抽检验、检验报告寄送、风险监测检验、检验结果录入系统和检验工作总结报送等工作。
  (三)9月30日前,各相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完成检验报告送达工作。
  (四)10月31日前,承检单位应当完成复验、数据上报和质量评估报告撰写等工作。
  (五)11月中旬,完成抽验数据汇总,发布质量公告。
  三、工作要求
  (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负责本次专项抽验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按照《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规定》、《国家医疗器械抽查检验工作程序》等相关工作规范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认真做好国抽和省抽的各项工作。
  (三)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结合国家监督抽验统筹安排体外诊断试剂风险监测相关工作,在规定期限内认真完成抽样、样品寄送和信息录入等工作,本次风险监测不需进行样品确认。
  (四)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选择具备相应医疗器械检验资质和能力的检测机构进行省抽检验工作,并落实资金,保障本行政区域内体外诊断试剂省抽工作的顺利进行。此外,要统筹协调体外诊断试剂抽样和2015年医疗器械国家监督抽验工作,本次专项抽样工作经费不再另行拨付。
  (五)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统筹安排好体外诊断试剂省抽工作,加大省抽结果信息公开和曝光力度,及时通报不合格产品处置和对相关企业的查处情况,并于10月31日前将本省(区、市)体外诊断试剂省抽工作总结上报总局器械监管司。
  (六)各承检单位应当集中力量,优先安排体外诊断试剂检验和质量评估工作。各检验牵头单位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督促其他承检单位按照工作要求开展工作。
  (七)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确定专项抽样工作负责人和联系人以及各承检单位检验工作负责人,并于2015年5月10日前报送至总局器械监管司(见附件9),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qxcygl@nifdc.org.cn。
  附件1:
抽验产品汇总表
序号
产品
工作内容
批次
抽样环节
牵头单位
1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测定试剂(丙氨酸底物法)
国家监督抽验
省级监督抽验
风险监测(国内外同类产品比较、近效期质量分析)
⑴ 国家监督抽验36批次(包括进口产品16批次,指定的国产产品20批次)
⑵ 省级监督抽验(与国抽相结合,覆盖辖区内生产企业)
⑶ 风险监测20批次(指定的国产近效期产品20批次)
生产、经营
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所
2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测定试剂(天门冬氨酸底物法)
国家监督抽验
省级监督抽验
风险监测(国内外同类产品比较、近效期质量分析)
⑴ 国家监督抽验36批次(包括进口产品16批次,指定的国产产品20批次)
⑵ 省级监督抽验(与国抽相结合,覆盖辖区内生产企业)
⑶ 风险监测20批次(指定的国产近效期产品20批次)
生产、经营
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所
3
肌酐(CRE)测定试剂(肌氨酸氧化酶法)
国家监督抽验
省级监督抽验
风险监测(国内外同类产品比较、近效期质量分析)
⑴ 国家监督抽验36批次(包括进口产品16批次,指定的国产产品20批次)
⑵ 省级监督抽验(与国抽相结合,覆盖辖区内生产企业)
⑶ 风险监测20批次(指定的国产近效期产品20批次)
生产、经营
浙江省医疗器械检验院
4
游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f-PSA)定量测定试剂(酶联免疫法、化学发光法)
国家监督抽验
省级监督抽验
风险监测(国内外同类产品比较、近效期质量分析)
⑴ 国家监督抽验28批次(包括进口产品8批次,指定的国产产品20批次)
⑵ 省级监督抽验(与国抽相结合,覆盖辖区内生产企业)
⑶ 风险监测20批次(指定的国产近效期产品20批次)
生产、经营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5
促甲状腺素定量测定试剂(酶联免疫法、化学发光法)
国家监督抽验
省级监督抽验
风险监测(国内外同类产品比较、近效期质量分析)
⑴ 国家监督抽验26批次(包括进口产品6批次,指定的国产产品20批次)
⑵ 省级监督抽验(与国抽相结合,覆盖辖区内生产企业)
⑶ 风险监测20批次(指定的国产近效期产品20批次)
生产、经营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6
葡萄糖(Glu)测定试剂(己糖激酶法、葡萄糖氧化酶法)
国家监督抽验
省级监督抽验
⑴ 国家监督抽验20批次(指定的国产产品20批次)
⑵ 省级监督抽验(与国抽相结合,覆盖辖区内生产企业)
生产
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所
7
心肌肌钙蛋白I检测试剂(胶体金法)
国家监督抽验
省级监督抽验
⑴ 国家监督抽验16批次
⑵ 省级监督抽验(与国抽相结合,基本覆盖辖区内生产企业)
生产
深圳市医疗器械检测中心
8
巨细胞病毒IgG抗体检测试剂(酶联免疫吸附法、化学发光法)
国家监督抽验
省级监督抽验
⑴ 国家监督抽验20批次(指定的国产产品20批次)
⑵ 省级监督抽验(与国抽相结合,基本覆盖辖区内生产企业)
生产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9
风疹病毒IgG抗体检测试剂(酶联免疫吸附法、化学发光法)
国家监督抽验
省级监督抽验
⑴ 国家监督抽验20批次(指定的国产产品20批次)
⑵ 省级监督抽验(与国抽相结合,基本覆盖辖区内生产企业)
生产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10
淋球菌(NG)核酸检测试剂(荧光PCR法)
国家监督抽验
省级监督抽验
⑴ 国家监督抽验13批次
⑵ 省级监督抽验(与国抽相结合,基本覆盖辖区内生产企业)
生产
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所
11
总蛋白(TP)测定试剂(双缩脲法)
省级监督抽验
风险监测(使用环节质量评估)
⑴ 省级监督抽验(每省辖区内生产企业全覆盖,有生产企业的省份经营环节再抽取2批次)
⑵ 风险监测40批次(选择生产企业数量少的10省份,每省三级医院1批次,二级医院2批次,体检中心1批次)
生产、经营、使用
江苏省医疗器械检验所
12
尿素(BUN)测定试剂(尿素酶法)
省级监督抽验
风险监测(使用环节质量评估)
⑴ 省级监督抽验(每省辖区内生产企业全覆盖,有生产企业的省份经营环节再抽取2批次)
⑵ 风险监测40批次(选择生产企业数量少的10省份,每省三级医院1批次,二级医院2批次,体检中心1批次)
生产、经营、使用
吉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
13
碱性磷酸酶(ALP)测定试剂(NPP底物-AMP缓冲液法、NPP底物-DEA缓冲液法)
省级监督抽验
风险监测(使用环节质量评估)
⑴ 省级监督抽验(每省辖区内生产企业全覆盖,有生产企业的省份经营环节再抽取2批次)
⑵ 风险监测40批次(选择生产企业数量少的10省份,每省三级医院1批次,二级医院2批次,体检中心1批次)
生产、经营、使用
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
14
白蛋白(ALB)测定试剂(溴甲酚绿法)
省级监督抽验
风险监测(使用环节质量评估)
⑴ 省级监督抽验(每省辖区内生产企业全覆盖,有生产企业的省份经营环节再抽取2批次)
⑵ 风险监测40批次(选择生产企业数量少的10省份,每省三级医院1批次,二级医院2批次,体检中心1批次)
生产、经营、使用
山东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检验中心
15
载脂蛋白A1测定试剂(免疫比浊法)
省级监督抽验
风险监测(使用环节质量评估)
⑴ 省级监督抽验(每省辖区内生产企业全覆盖,有生产企业的省份经营环节再抽取2批次)
⑵ 风险监测40批次(选择生产企业数量少的10省份,每省三级医院1批次,二级医院2批次,体检中心1批次)
生产、经营、使用
辽宁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院
16
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检测试纸(胶体金法)
省级监督抽验
风险监测(使用环节质量评估)
⑴ 省级监督抽验(每省辖区内生产企业全覆盖,有生产企业的省份经营环节再抽取2批次)
⑵ 风险监测40批次(选择生产企业数量少的10省份,每省三级医院1批次,二级医院2批次,妇产医院1批次)
生产、经营、使用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
17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用水
风险监测(生产环节质量评估)
40批次
生产
浙江省医疗器械检验院
18
还原型辅酶I(NADH)
风险监测(生产环节质量评估)
20批次
生产
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所

注:省级监督抽验的承检机构由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检验机构承担。
附件2:
  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抽样方案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测定试剂(丙氨酸底物法)
(一)抽样产品
1.产品界定:本次抽验产品为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测定试剂(丙氨酸底物法)。丙氨酸底物-丙酮酸氧化酶法和2,4-二硝基苯肼法不在抽验范围内。
2.抽样名称要求:/
3.常见名称举例: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测定试剂(盒)(丙氨酸底物法)、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试剂(盒)(速率法)、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试剂(盒)(酶法)、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试剂(盒)(IFCC法)、谷丙转氨酶测定试剂(盒)(速率法)。
(二)单批要求
1.对抽样批的定义:
⑴ 监督抽验(包括国家监督抽验、省级监督抽验):以同一抽样场所内的、同一企业生产的同一型号同一生产批号的产品450测试作为1个抽样批,称为抽样批A。说明:检验量为150测试,监督抽验应按照3倍检验量抽取样品(150测试×3=450测试),取整盒抽样,如150测试/盒、200测试/盒,样品则抽取3盒;100测试/盒、120测试/盒样品则抽取6盒;如试剂盒标签上标识的仅是装量(mL),则2盒×3倍量=6盒。
⑵ 风险监测(近效期质量分析):以同一抽样场所内的、同一企业生产的同一型号同一生产批号的产品150测试作为1个抽样批,称为抽样批B。说明:检验量为150测试,风险监测按照1倍检验量抽取样品,取整盒抽样,如150测试/盒、200测试/盒,样品则抽取1盒;100测试/盒、120测试/盒样品则抽取2盒;如试剂盒标签上标识的仅是装量(mL),则取2盒。
2.规格参数要求:
⑴ 应尽可能抽取适合在日立7180型生化分析仪上使用的包装规格,若试剂适用机型为其他,则提供相应仪器或所适用机型的说明并盖章。
⑵ 抽样时,要求每批样品中需包含配合检验所需的辅助材料(例如:质控品、校准品、标准物质、线性高值样品)3套;所提供的辅助材料应满足以下几点要求:1)完整包装;2)附说明书、靶值单并盖章;3)提供辅助材料与被抽试剂配套使用情况说明并盖章。(若被抽样单位确实无法提供配套用校准品、质控品、标准物质,而上述材料是能购买到的商品化产品,则被抽样单位应提供其所适用的校准品、质控品、标准物质品名书面说明。)
3.附件资料要求:抽样同时抽取产品注册证、适用有效的注册产品标准/产品技术要求(包括修改单)、使用说明书、试剂在适用机型上参数设置表。前述文件按顺序装订并加盖公章,随样品一并封存寄送至承检机构。
4.日期要求:质控品和校准品应距离失效期不少于4个月。抽样时执行抽样批A的国产产品应距离生产日6个月内,执行抽样批B的国产产品应距离失效期1至3个月(可从产品留样中获取)。
5.贮存运输要求:体外诊断试剂、质控品、校准品的保存存在多种温度条件,抽样时应仔细辨别,认真封样,确保样品贮存运输条件符合相应规定。
(三)抽样区域、场所、批次
1.在下表(表1-1)中的生产企业开展国抽和风险监测(近效期质量分析),按照抽样批A、抽样批B各抽取1批。
表1-1:略。
2.对于下表(表1-2)中的进口产品,由其注册代理机构所在地省局,根据该产品的实际代理销售情况开展国抽和风险监测(国内外同类产品比较),从经营环节按照抽样批A抽取1批。
表1-2:略。
3.对于本品种除表1-1之外的生产企业,各省局应根据辖区内注册证分布情况,组织开展省级监督抽验。各省局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测机构承检,抽样时参照抽样批A,所抽样品的包装规格(适用机型)应与检验机构协商确定。省级监督抽验应覆盖辖区内除表1-1之外该品种的全部生产企业。
(四)寄送要求
将(三)之1、2所获得的样品寄送至以下检验机构:
承检机构
地址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所
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兴光二街7号(101111)
王军
李丹
010-57901363
010-57901538
  上述样品的寄送凭证上应注明“2015 IVD专项国抽”或“2015IVD专项近效期”字样。(三)之3所抽样品的寄送凭证上则应注明“2015 IVD专项省(或区、市)抽”,以免混淆。
  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测定试剂(天门冬氨酸底物法)
(一)抽样产品
1.产品界定:本次抽验产品为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测定试剂(天门冬氨酸底物法)。2,4-二硝基苯肼法不在抽验范围内。
2.抽样名称要求:/
3.常见名称举例: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检测试剂(盒)(天门冬氨酸底物法)、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试剂(盒)(速率法)、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试剂(盒)(酶法)、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试剂(盒)(IFCC法)、谷草转氨酶测定试剂(盒)(速率法)。
(二)单批要求
1.对抽样批的定义:
⑴ 监督抽验(包括国家监督抽验、省级监督抽验):以同一抽样场所内的、同一企业生产的同一型号同一生产批号的产品450测试作为1个抽样批,称为抽样批A。说明:检验量为150测试,监督抽验应按照3倍检验量抽取样品(150测试×3=450测试),取整盒抽样,如150测试/盒、200测试/盒,样品则抽取3盒;100测试/盒、120测试/盒样品则抽取6盒;如试剂盒标签上标识的仅是装量(mL),则2盒×3倍量=6盒。
⑵ 风险监测(近效期质量分析):以同一抽样场所内的、同一企业生产的同一型号同一生产批号的产品150测试作为1个抽样批,称为抽样批B。说明:检验量为150测试,风险监测按照1倍检验量抽取样品,取整盒抽样,如150测试/盒、200测试/盒,样品则抽取1盒;100测试/盒、120测试/盒样品则抽取2盒;如试剂盒标签上标识的仅是装量(mL),则取2盒。
2.规格参数要求:
⑴ 应尽可能抽取适合在日立7180型生化分析仪上使用的包装规格,若试剂适用机型为其他,则提供相应仪器或所适用机型的说明并盖章。
⑵ 抽样时,要求每批样品中需包含配合检验所需的辅助材料(例如:质控品、校准品、标准物质、线性高值样品)3套;所提供的辅助材料应满足以下几点要求:1)完整包装;2)附说明书、靶值单并盖章;3)提供辅助材料与被抽试剂盒配套使用情况说明并盖章。(若被抽样单位确实无法提供配套用校准品、质控品、标准物质,而上述材料是能购买到的商品化产品,则被抽样单位应提供其所适用的校准品、质控品、标准物质品名书面说明。)
3.附件资料要求:抽样同时抽取产品注册证、适用有效的注册产品标准/产品技术要求(包括修改单)、使用说明书、试剂在适用机型上参数设置表。前述文件按顺序装订并加盖公章,随样品一并封存寄送至承检机构。
4.日期要求:质控品和校准品应距离失效期不少于4个月。抽样时执行抽样批A的国产产品应距离生产日6个月内,执行抽样批B的国产产品应距离失效期1至3个月(可从产品留样中获取)。
5.贮存运输要求:体外诊断试剂、质控品、校准品的保存存在多种温度条件,抽样时应仔细辨别,认真封样,确保样品贮存运输条件符合相应规定。
(三)抽样区域、场所、批次
1.在下表(表2-1)中的生产企业开展国抽和风险监测(近效期质量分析),按照抽样批A、抽样批B各抽取1批。
表2-1:略。
2.对于下表(表2-2)中的进口产品,由其注册代理机构所在地省局,根据该产品的实际代理销售情况开展国抽和风险监测(国内外同类产品比较),从经营环节按照抽样批A抽取1批。
表2-2:略。
3.对于本品种除表2-1之外的生产企业,各省局应根据辖区内注册证分布情况,组织开展省级监督抽验。各省局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测机构承检,抽样时参照抽样批A,所抽样品的包装规格(适用机型)应与检验机构协商确定。省级监督抽验应覆盖辖区内除表2-1之外该品种的全部生产企业。
(四)寄送要求
将(三)之1、2所获得的样品寄送至以下检验机构:
承检机构
地址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所
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兴光二街7号(101111)
王军
李丹
010-57901363
010-57901538

上述样品的寄送凭证上应注明“2015 IVD专项国抽” 或“2015IVD专项近效期”字样。(三)之3所抽样品的寄送凭证上则应注明“2015 IVD专项省(或区、市)抽”,以免混淆。
  三、肌酐(CRE)测定试剂(肌氨酸氧化酶法)
(一)抽样产品
1.产品界定:本次抽验产品为肌酐(CRE)测定试剂(肌氨酸氧化酶法)。苦味酸法不在抽验范围内。
2.抽样名称要求:/
3.常见名称举例:肌酐(CRE)测定试剂(盒)(肌氨酸氧化酶法)、肌酐测定试剂(盒)(氧化酶法)、肌酐测定试剂盒(酶法)。
(二)单批要求
1.对抽样批的定义:
⑴ 监督抽验(包括国家监督抽验、省级监督抽验):以同一抽样场所内的、同一企业生产的同一型号同一生产批号的产品450测试作为1个抽样批,称为抽样批A。说明:检验量为150测试,监督抽验应按照3倍检验量抽取样品(150测试×3=450测试),取整盒抽样,如150测试/盒、200测试/盒,样品则抽取3盒;100测试/盒、120测试/盒样品则抽取6盒;如试剂盒标签上标识的仅是装量(mL),则2盒×3倍量=6盒。
⑵ 风险监测(近效期质量分析):以同一抽样场所内的、同一企业生产的同一型号同一生产批号的产品150测试作为1个抽样批,称为抽样批B。说明:检验量为150测试,风险监测按照1倍检验量抽取样品,取整盒抽样,如150测试/盒、200测试/盒,样品则抽取1盒;100测试/盒、120测试/盒样品则抽取2盒;如试剂盒标签上标识的仅是装量(mL),则取2盒。
2.规格参数要求:
⑴ 应尽可能抽取适合在日立7180型生化分析仪上使用的包装规格,若试剂适用机型为其他,则提供相应仪器或所适用机型的说明并盖章。
⑵ 抽样时,要求每批样品中需包含配合检验所需的辅助材料(例如:质控品、校准品、标准物质、线性高值样品)3套;所提供的辅助材料应满足以下几点要求:1)完整包装;2)附说明书、靶值单并盖章;3)提供辅助材料与被抽试剂盒配套使用情况说明并盖章。(若被抽样单位确实无法提供配套用校准品、质控品、标准物质,而上述材料是能购买到的商品化产品,则被抽样单位应提供其所适用的校准品、质控品、标准物质品名书面说明。)
3.附件资料要求:抽样同时抽取产品注册证、适用有效的注册产品标准/产品技术要求(包括修改单)、使用说明书、试剂在适用机型上参数设置表。前述文件按顺序装订并加盖公章,随样品一并封存寄送至承检机构。
4.日期要求:质控品和校准品应距离失效期不少于4个月。抽样时执行抽样批A的国产产品应距离生产日6个月内,执行抽样批B的国产产品应距离失效期1至3个月(可从产品留样中获取)。
5.贮存运输要求:体外诊断试剂、质控品、校准品的保存存在多种温度条件,抽样时应仔细辨别,认真封样,确保样品贮存运输条件符合相应规定。
(三)抽样区域、场所、批次
1.在下表(表3-1)中的生产企业开展国抽和风险监测(近效期质量分析),按照抽样批A、抽样批B各抽取1批。
表3-1:略。
2.对于下表(表3-2)中的进口产品,由其注册代理机构所在地省局,根据该产品的实际代理销售情况开展国抽和风险监测(国内外同类产品比较),从经营环节按照抽样批A抽取1批。
表3-2:略。
3. 对于本品种除表3-1之外的生产企业,各省局应根据辖区内注册证分布情况,组织开展省级监督抽验。各省局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测机构承检,抽样时参照抽样批A,所抽样品的包装规格(适用机型)应与检验机构协商确定。省级监督抽验应覆盖辖区内除表3-1之外该品种的全部生产企业。
(四)寄送要求
将(三)之1、2所获得的样品寄送至以下检验机构:
承检机构
地址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浙江省医疗器械检验院
浙江省杭州市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25号大街379号
李家忠
0571-86002833
  上述样品的寄送凭证上应注明“2015 IVD专项国抽” 或“2015IVD专项近效期”字样。(三)之3所抽样品的寄送凭证上则应注明“2015 IVD专项省(或区、市)抽”,以免混淆。
  四、游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f-PSA)定量测定试剂(酶联免疫法、化学发光法)
(一)抽样产品
1.产品界定:本次抽验产品为游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检测试剂,包括酶联免疫法、化学发光法。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t-PSA)定量测定试剂不在本次抽验范围内。
2.抽样名称要求:/
3.常见名称举例:游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检测试剂(盒)(酶联免疫法)、游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检测试剂(盒)(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法)、游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F-PSA)检测试剂(盒)(磁微粒分离化学发光法)。
(二)单批要求
1.对抽样批的定义:
⑴ 监督抽验(包括国家监督抽验、省级监督抽验):以同一抽样场所内的、同一企业生产的同一型号同一生产批号的产品450测试作为1个抽样批,称为抽样批A。说明:检验量为150测试,监督抽验应按照3倍检验量抽取样品(150测试×3=450测试),取整盒抽样,如48人份/盒样品则抽取12盒,96人份/盒则抽取6盒。
⑵ 风险监测(近效期质量分析):以同一抽样场所内的、同一企业生产的同一型号同一生产批号的产品150测试作为1个抽样批,称为抽样批B。说明:检验量为150测试,风险监测按照1倍检验量抽取样品,取整盒抽样,如48人份/盒样品则抽取4盒,96人份/盒则抽取2盒。
2.规格参数要求:
⑴ 所抽取样品尽可能为开放试剂,若需要专用仪器,则还应提供仪器或适用机型的说明并盖章。
⑵ 要求每批样品中需包含标准品、质控品各3套。所提供的标准品、质控品应为完整、未开封包装,并附说明书,被抽样单位盖章。
3.附件资料要求:抽样同时抽取产品注册证、适用有效的注册产品标准/产品技术要求(包括修改单)、使用说明书、试剂在适用机型上参数设置表。前述文件按顺序装订并加盖公章,随样品一并封存寄送至承检机构。
4.日期要求:质控品和标准品应距离失效期不少于4个月。抽样时执行抽样批A的国产产品应距离生产日3个月内,执行抽样批B的国产产品应距离失效期1至3个月(可从产品留样中获取)。
5.贮存运输要求:体外诊断试剂、质控品、标准品的保存存在多种温度条件,抽样时应仔细辨别,认真封样,确保样品贮存运输条件符合相应规定。
(三)抽样区域、场所、批次
1.在下表(表4-1)中的生产企业开展国抽和风险监测(近效期质量分析),按照抽样批A、抽样批B各抽取1批。
表4-1:略。
2.对于下表(表4-2)中的进口产品,由其注册代理机构所在地省局,根据该产品的实际代理销售情况开展国抽和风险监测(国内外同类产品比较),从经营环节按照抽样批A抽取1批。
表4-2:略。
3.对于本品种除表4-1之外的生产企业,各省局应根据辖区内注册证分布情况,组织开展省级监督抽验。各省局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测机构承检,抽样时参照抽样批A,所抽样品的包装规格(适用机型)应与检验机构协商确定。省级监督抽验应覆盖辖区内除表4-1之外该品种的全部生产企业。
(四)寄送要求
将(三)之1、2所获得的样品寄送至以下检验机构:
承检机构
地址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北京市天坛西里2号(100050)
王杉
010-67095260
  上述样品的寄送凭证上应注明“2015 IVD专项国抽” 或“2015IVD专项近效期”字样。(三)之3所抽样品的寄送凭证上则应注明“2015 IVD专项省(或区、市)抽”,以免混淆。
  五、促甲状腺素定量测定试剂(酶联免疫法、化学发光法)
(一)抽样产品
1.产品界定:本次抽验产品为促甲状腺素定量测定试剂,包括酶联免疫法、化学发光法。
2.抽样名称要求:/
3.常见名称举例:促甲状腺素测定试剂(盒)(酶联免疫法)、促甲状腺素测定试剂(盒)(化学发光法)、人促甲状腺激素定量测定试剂(盒)(酶联免疫法)。
(二)单批要求
1.对抽样批的定义:
⑴ 监督抽验(包括国家监督抽验、省级监督抽验):以同一抽样场所内的、同一企业生产的同一型号同一生产批号的产品450测试作为1个抽样批,称为抽样批A。说明:检验量为150测试,监督抽验应按照3倍检验量抽取样品(150测试×3=450测试),取整盒抽样,如48人份/盒样品则抽取12盒,96人份/盒则抽取6盒。
⑵ 风险监测(近效期质量分析):以同一抽样场所内的、同一企业生产的同一型号同一生产批号的产品150测试作为1个抽样批,称为抽样批B。说明:检验量为150测试,风险监测按照1倍检验量抽取样品,取整盒抽样,如48人份/盒样品则抽取4盒,96人份/盒则抽取2盒。
2.规格参数要求:
⑴ 所抽取样品尽可能为开放试剂,若需要专用仪器,则还应提供仪器或适用机型的说明并盖章。
⑵ 要求每批样品中需包含标准品、质控品各3套。所提供的标准品、质控品应为完整、未开封包装,并附说明书,被抽样单位盖章。
3.附件资料要求:抽样同时抽取产品注册证、适用有效的注册产品标准/产品技术要求(包括修改单)、使用说明书、试剂在适用机型上参数设置表。前述文件按顺序装订并加盖公章,随样品一并封存寄送至承检机构。
4.日期要求:质控品、标准品应距离失效期不少于4个月。抽样时执行抽样批A的国产产品应距离生产日3个月内,执行抽样批B的国产产品应距离失效期1至3个月(可从产品留样中获取)。
5.贮存运输要求:体外诊断试剂、质控品、标准品的保存存在多种温度条件,抽样时应仔细辨别,认真封样,确保样品贮存运输条件符合相应规定。
(三)抽样区域、场所、批次
1.在下表(表5-1)中的生产企业开展国抽和风险监测(近效期质量分析),按照抽样批A、抽样批B各抽取1批。
表5-1:略。
2.对于下表(表5-2)中的进口产品,由其注册代理机构所在地省局,根据该产品的实际代理销售情况开展国抽和风险监测(国内外同类产品比较),从经营环节按照抽样批A抽取1批。
表5-2:略。
3.对于本品种除表5-1之外的生产企业,各省局应根据辖区内注册证分布情况,组织开展省级监督抽验。各省局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测机构承检,抽样时参照抽样批A,所抽样品的包装规格(适用机型)应与检验机构协商确定。省级监督抽验应覆盖辖区内除表5-1之外该品种的全部生产企业。
(四)寄送要求
将(三)之1、2所获得的样品寄送至以下检验机构:
承检机构
地址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北京市天坛西里2号(100050)
王杉
010-67095260
  上述样品的寄送凭证上应注明“2015 IVD专项国抽” 或“2015IVD专项近效期”字样。(三)之3所抽样品的寄送凭证上则应注明“2015 IVD专项省(或区、市)抽”,以免混淆。
  六、葡萄糖测定试剂(己糖激酶法、葡萄糖氧化酶法)
(一)抽样产品
1.产品界定:本次抽验产品为葡萄糖测定试剂,包括己糖激酶法、葡萄糖氧化酶法。
2.抽样名称要求:/
3.常见名称举例:葡萄糖测定试剂(盒)(酶法)、葡萄糖测定试剂(盒)(己糖激酶法)、葡萄糖测定试剂(盒)(葡萄糖氧化酶法)、葡萄糖测定试剂(盒)(GOD-PAP法)。
(二)单批要求
1.对抽样批的定义:以同一抽样场所内的、同一企业生产的同一型号同一生产批号的产品450测试作为1个抽样批。说明:检验量为150测试,监督抽验应按照3倍检验量抽取样品(150测试×3=450测试),取整盒抽样,如150测试/盒、200测试/盒,样品则抽取3盒;100测试/盒、120测试/盒样品则抽取6盒;如试剂盒标签上标识的仅是装量(mL),则2盒×3倍量=6盒。
2.规格参数要求:
⑴ 试剂应适合在日立7180型生化分析仪上使用。
⑵ 抽样时,要求每批样品中需包含配合检验所需的辅助材料(例如:质控品、校准品、标准物质、线性高值样品)3套;所提供的辅助材料应满足以下几点要求:1)完整包装;2)附说明书、靶值单并盖章;3)提供辅助材料与被抽试剂盒配套使用情况说明并盖章。(若被抽样单位确实无法提供配套用校准品、质控品、标准物质,而上述材料是能购买到的商品化产品,则被抽样单位应提供其所适用的校准品、质控品、标准物质品名书面说明。)
3.附件资料要求:抽样同时抽取产品注册证、适用有效的注册产品标准/产品技术要求(包括修改单)、使用说明书、试剂在适用机型上参数设置表。前述文件按顺序装订并加盖公章,随样品一并封存寄送至承检机构。
4.日期要求:样品、质控品和校准品应距离失效期不少于4个月。
5.贮存运输要求:体外诊断试剂、质控品、校准品的保存存在多种温度条件,抽样时应仔细辨别,认真封样,确保样品贮存运输条件符合相应规定。
(三)抽样区域、场所、批次
1.在下表(表6-1)中的生产企业开展国抽,各抽取1批。
表6-1:略。
2. 对于本品种除表6-1之外的生产企业,各省局应根据辖区内注册证分布情况,组织开展省级监督抽验。各省局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测机构承检,抽样批参照本方案,所抽样品的包装规格(适用机型)应与检验机构协商确定。省级监督抽验应覆盖辖区内除表6-1之外该品种的全部生产企业。
(四)寄送要求
将(三)之1所获得的样品寄送至以下检验机构:
承检机构
地址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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