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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证监会举报宝能九个资管计划违法违规!|2016
发布日期:2016-07-23 19:16:54    点击量:1531
      据腾讯财经报道,万科已于昨日(7月18日)向证监会、深交所等四部门,提交了一份《关于提请查处钜盛华及其控制的相关资管计划违法违规行为的报告》。
报告称,万科对钜盛华及其控制的九个资管计划进行了初步调查,“现将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报告如下,恳请监管部门启动核查,对核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要约收购万科只差百亿 宝能7个资管被套或引股价连锁反应
  今天万科A(000002)在大盘的影响下,出现明显下跌。
  截至收盘,下跌1.84%,收报17.11元,为今年复牌以来的最低收盘价。相比去年停牌前24.43元的收盘价,少了7块多。据统计,万科A复牌11个交易日市值已经蒸发了770亿元。
  不过即使已然下跌不少,机构对万科A未来走势仍然悲观,多数分析认为还有20%到30%的下跌空间。高盛高华近日发布报告显示,对万科A股,高盛评为卖出,认为估值偏高,停牌时A股(24.43元/股)相对于2016年底净资产价值折让仅2%,对应11.3倍的2016年预期市盈率,2.1倍预期市净率。目标价15.6元。
  瑞信则更为悲观,在7月12日《Asian Daily》中表示,万科A与万科H的投资评级将有调整,并对万科A的评价从“跑赢大市”调整为“跑输大市”,目标股价由此前的20.8元下调至10.1元,给出了“腰斩”的判断。
  此外,万科A利空消息接二连三,对于此前宝能巨额配资安全性的担忧,也重新提上案头。随着资管的底牌逐渐浮出水面,关键问题是宝能还能拿出多少“子弹”来撑住万科A的股价?
  宝能系资管濒临爆仓
  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统计,在万科的连续下跌中,宝能系买入万科的9个资管计划中已有7个被套。从目前的情况看,宝能通过结构化成立的部分资管计划已经浮亏,这也骤然增大了配资方——银行方面的压力,已有消息称建行放弃了对宝能的配资业务。
  详细来看,9个资管计划中,泰信1号、金裕1号、宝禄1号、东兴7号、广钜2号、广钜1号、安盛3号的买入价均价均已高于今天万科17.43元的收盘价。其中广钜2号买入了14亿元万科A股,最低成交价在20.03元/股,最高价为24.43元,买入均价大约在22.27元。其买入均价为目前9个资管里的首位,从股价上来看,该产品最危险,不过由于该产品的仓位较低,仍有近半仓的资金没有动,因此回旋余地较大,暂时没有爆仓的可能。
  反而是泰信1号的警报高悬。据统计,泰信1号的买入价格区间在18.56元到24.43元之间,买入均价为20.39元上下,对应的平仓线约为16.31元,按照万科A的最新收盘价计算,只要再跌6.41%,即可触发平仓线。
  7月18日,一位知情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该产品只是通道产品,这类资管计划发起时事先双方都有明确约定,基金公司肯定还是会严格按照事先约定进行处理,如果届时市场继续下跌,触及平仓线,而持有人没有及时补仓,有平仓的风险。
  目前还有2个资管计划暂时还有盈利,分别是南方资本管理的安盛1号、2号,这两个资管的持股均价在16.31元和16.83元左右,但是从万科近期的走势来看,也是岌岌可危。
 100亿能否扭转万科A跌势
  “宝能近期一反常态,没有像此前一样,霸气地用钱回应。这可能被市场解读为坏消息,现在市场的神经都非常脆弱。如果宝能系不能够在现在这个平台上稳住万科A的股价,其被各种负面消息砸下去的概率很高。一旦出现一个资管计划爆仓,便会引发多米诺效应,到时候宝能真有可能无力回天。”广州一名私募向记者表示。
  屋漏偏逢连夜雨,18日下午,深交所最新发布的深圳市场监管动态称:“本所对*欣泰、万科A等股票的交易情况进行重点监控。”
  而就在不久前,宝能系旗下公司深圳深业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笔26.2亿元的私募债临时取消发行。
  一些迹象表明事件似乎都朝着不利于宝能的方向发展。资金告急,宝能从“买买买”变成“押押押”。7月12日,万科A和南玻A分别发布公告称,宝能系旗下钜盛华已质押所持万科A和南玻A所有股权。公告称,2016年7月12日,宝能旗下钜盛华已将其通过普通证券账户直接持有的9.26亿股万科A股份,占总股本的8.39%已全部予以质押。与此同时,钜盛华在将信用账户所持有的5955.21万股南玻A划回普通账户后,于7月12日将这部分股权质押给了银河证券。
资管新规去杠杆下的宝能难题
  鉴于旷日持久的股权之争,高盛、麦格理、瑞信等多家投行已下调万科A的目标价,其中瑞信将万科A的目标价下调至10.1元/股,潜在跌幅46%。
  7月18日,证监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正式实施,明确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 1 倍;明确要求穿透核查嵌套资管产品,严禁结构化资管计划嵌套投资其他结构化金融产品劣后级份额。
  根据“新老划断”原则,存续产品在合同到期前不得提高杠杆倍数,不得新增优先级份额净申购规模,到期后予以清盘,不得续期。
  先前监管部门曾有调查结论,宝能系买入万科穿透后杠杆至少在4倍以上。随着万科股票复牌连续走跌,宝能系举牌万科的九大资管计划六个已现浮亏,一个接近平仓线。
  宝能资金链的安全线
  净资产收益率仅为2.8%的钜盛华,以及不动产市场份额仅为0.01%(万科市场份额为3%)的宝能,是如何发起对万科的敌意收购的呢?万科日前公告的《详式权益变化报告书》揭开了宝能系资金来源的一角。
  宝能旗下的钜盛华通过九个资管计划购入万科总股本9.95%,并将8.39%的万科A股质押获得融资,以此不断增大可调动的资金规模。
  也就是说,宝能系持有万科A25%的股份,近40%是通过资管计划买入的。
  再细究可知,这些资管计划都是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和券商发行的“一对多”分级产品,钜盛华作为劣后方实际出资仅约69亿元,六家银行包括建行、广发、平安、民生、浦发、浙商银行,承担了更大部分资金。
  根据摩根大通的计算,上述六家银行为宝能收购万科融资约260亿元;每一层融资的杠杆均为2.0倍,综合计算实际杠杆倍数为4.2倍。
  股价成本方面,九个资管计划累计购入10.93亿股万科A股,平均单价19.03元/股。如按平均8%的利率进行测算,自2015年11月底至今按存续8个月计算,已经产生的利息总额约12.6亿,分摊至每股应承担的利息费用为1.10元。综合考虑融资成本以后,资管计划的平均持仓价约为20元/股。
  “再有两个跌停,宝能系如果不能补充保证金,差不多就要爆仓了。”深圳一位二级市场分析人士说。
  那么宝能系是否有足够的资金用于补仓?数据显示,九大资管计划总规模为236.25亿元,扣除已动用的208亿元,尚有28.25亿元资金可用于补仓。其中,规模为30亿元的广钜2号只动用了14亿元,但据行业人士透露,广钜2号持仓成本过高,余下的16亿资金已经不允许使用了。
  此外,被专门用于投资万科A股流通股的杠杆产品“安信基金信心增持1、2号资产管理计划”虽已备案,但均未发行。据财新引述监管人士的话称,由于浦发银行内部存在一定的疑虑,目前资管计划账户暂时不能交易。
  按照7月18日实施的《暂行规定》,新增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 1倍,这意味着宝能系通过发行新的资管计划撬动的资金量会大幅缩水。
  宝能系是否还有其他资金来源?此前,宝能系多次通过质押万科股权获得融资。截至目前,钜盛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尚持有华侨城A、中炬高新、韶能股份、明星电力、南宁百货、南玻 A、南玻B及合肥百货8家境内外上市公司股份逾5%。但是,钜盛华仅可以质押自己名下拥有的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而前海人寿和资管计划持有的股票是不能质押的。
  据此计算,钜盛华通过自有普通证券持有的股票为万科A、南玻A和华侨城。而目前万科A和南玻A几已悉数质押完毕,余下可以质押的仅华侨城A1.43%的股票,市值不到8亿。
  不过,在宝能系看来,其资金充足不足虑。2016年6月,海通证券等三家券商为宝能系公司合计承销的债券310亿,目前已有部分是已受理状态;此外,宝能系旗下前海人寿的净资产为220亿,其资本补充债的发债空间理论上还有超过100亿。
  平仓和锁定的两难
  截至7月18日收盘,万科A复牌后连续下跌近30%,如果万科股价持续下跌,上述资管计划和裹挟其中的银行理财资金,将如何保障安全?
  资料显示,九个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分别为南方资本、西部利得基金、泰信基金和东兴证券,优先级资金委托人为建设银行、民生银行、广发银行和平安银行。
  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为24-36个月,杠杆比例1:2;除2个资管计划(75亿资金)于2018年12月到期外,其余七个资管计划均于2017年11-12月到期。目前六个资管计划已经出现浮亏,一个资管计划已接近平仓线。
  一般情况下,资产管理计划的净值跌破预警线以后,需要劣后投资人追加资金,如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追加资金,则面临减仓或平仓风险。一旦万科A股股价达到各个资管计划的平仓线,管理人会进行强制平仓止损。
  但是在这里,产生了一个两难命题。根据《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股在收购行为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按证监会规定,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但持股比例低于30%的,也当遵守此规。
  这意味着,九个资管计划作为钜盛华的一致行动人(钜盛华已与各个资管计划管理人签订了补充协议,资管计划存续期内表决权明确全部归属钜盛华所有,成为实际上的一致行动人),持有万科A股均需相应延长锁定12个月,至少要到2017年7月方可卖出。
  在锁定期内,九大资管计划能否平仓止损?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就此问题采访多位银行、证券、基金业人士,发现争议颇大。
  前述二级市场分析人士认为,上述资管计划若触及平仓线可以强平,被强制平仓不算宝能主动卖出,也就没啥悖论可言,不能卖出限制的是宝能,而不是其它市场主体。一位基金从业人士也认为,到了平仓线肯定要平仓的。不然客户的钱到时候等于打水漂了,这是危害持有人利益的。
  另一位商业银行内部人士则认为,应该遵循“小法服从大法”原则,不能强制平仓。因为强制平仓是商业协议条款,锁定期限是《证券法》规定的。
  还有资管行业资深人士分析,九大资管计划的管理人除非是以不知悉其资管产品用于举牌万科为由,主动提出解除与钜盛华的一致行动人关系,否则无法卖出股票强制平仓止损。
  上述人士均表示,这中间其实涉及到一个盲区,即资管计划作为收购方的权利义务界定以及监管等问题。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查询宝能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化报告书》发现,包括资产管理人、优先级委托人、劣后级委托人和托管人在资管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资管计划的预警、补仓和平仓机制的运作程序等信息,并未详尽列出。
  据知情人士透露,根据相关规定,钜盛华应将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提及的有关资产管理合同、补充协议报送万科备查,但钜盛华一直没有提供。
  鹏华资产管理计划和深圳建行也面临同样的问题。根据万科公告,去年钜盛华通过鹏华资管的定向资管计划向深圳市建行办理了万科A股质押,获得逾78亿银行理财资金,用于置换券商收益互换购买的万科A股。
  一般而言,质押合同需规定质押品(质押的8.05%万科A股)市值与融资金额的比例下降到某一百分数时,(钜盛华)需要补充相应资金;如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补充资金,则鹏华资管将于次日行使质权,卖出万科股票。
  但是同样,鹏华资管作为一致行动人,建行78亿理财资金的质押合同一年内无法卖出股票。平仓止损与1年锁定期的两难境地再次出现。
  值得注意的是,钜盛华最新债券募集书显示,其发债的资金用途之一是偿还借款金额78.59亿元,便是上述建行的质押贷款。财新援引市场人士的观点指出,此事可看做建行提前退出。
  目前,鉴于旷日持久的股权之争,高盛、麦格理、瑞信等多家投行已下调万科A的目标价,其中瑞信将万科A的目标价下调至10.1元/股,潜在跌幅46%。
  市场分析人士认为,不排除华润、安邦、甚至万科事业合伙人计划也开始相继抛售万科A股,那么,股价将可能跌至各个资产管理计划的预警线和平仓线,钜盛华作为劣后级委托人的出资将面临巨大损失。
  如届时钜盛华没有资金足额补充,九个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出于维护优先级委托人和保证银行理财产品安全的角度,可能会解除和钜盛华的一致行动人关系,以便能解除持股锁定,强制平仓止损。
《关于提请查处钜盛华及其控制的相关资管计划违法违规行为的报告》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2015年下半年以来,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盛华”)、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人寿”)、钜盛华作为劣后委托人的九个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九个资管计划”)于二级市场持续增持万科A股,目前合计持股占万科总股本之25.40%,占万科A股之28.83%。
钜盛华及其所谓一致行动人单方面宣称成为万科第一大股东后,在缺乏必要调查了解和依据的情况下,强硬声明反对万科发行股份引入深圳地铁预案,贸然提出罢免万科全部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否决万科2015年度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和年度报告,对万科的正常经营、业务发展造成非常不利影响。客户开始观望甚至退房,合作伙伴提出解约,猎头公司开始挖角,国际评级机构拟调低信用评级,投行纷纷下调目标股价,万科A股股价自7月4日复牌以来累计下跌26%。此外,钜盛华通过自有证券账户持有的万科A股已基本全部质押;截至7月16日,九个高杠杆的资管计划已有六个出现浮亏,一个接近平仓线,资管计划平均持股成本18.89元,如按7%的利率加计融资成本,持仓成本约为19.83元(详见附件)。中小股东、媒体、社会公众对于钜盛华的高杠杆资金链能否持续,是否会引发万科A股股价断崖式下跌,是否会再现2015年股灾期间二级市场系统性踩踏风险,表示了极大顾虑。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万科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平稳成长,万科对钜盛华及其控制的九个资管计划进行了初步调查。现将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报告如下,恳请监管部门启动核查,对核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一、九个资产管理计划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
(一)九个资管计划未按照一致行动人格式要求完整披露信息
根据钜盛华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九个资产管理计划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万科A股股票。但是九个资产管理计划并未如同前海人寿一样,并列为钜盛华的一致行动人,也没有如同前海人寿一样,按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格式要求完整披露有关信息,而是被为钜盛华作为买入万科A股的融资工具和账户通道,披露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违反信息披露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83号令)、《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93号令),资产管理人应当代表资产管理计划实施法律行为。九个资管计划买入万科A的过程中,资产管理人未能依法履行相关责任披露与钜盛华是否构成所谓一致行动人关系,也未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格式指引,代表资产管理计划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介绍;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说明其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意向的时间、一致行动协议或意向的内容(特别是一致行动人行使股份表决权的程序和方式);对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现任董事、高管、员工聘用计划,分红政策等方面的后续计划;是否对境内、境外其它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是否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是否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继续增持;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是否已提供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等。
(二)九个资管计划合同及补充协议未作为备查文件存放上市公司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备查文件的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及上市公司,备查文件包括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提及的有关合同、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截至目前,钜盛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尚未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提及的九个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补充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作为备查文件提交万科备查,违反了信息披露义务。九个资管计划与钜盛华的关系全部依据钜盛华的单方面披露,无从核实。
(三)九个资管计划披露的合同条款存在重大遗漏
与市场常见的“优先-劣后”结构的资产管理合同相比,钜盛华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对九个资产管理计划相关合同重要条款的披露并未包括以下重要条款:
1.资产管理人、优先级委托人、劣后级委托人、托管人在资管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2.资产管理计划的预警、补仓、平仓机制的运作程序及后果;
3.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政策、投资限制或禁止条款;
4.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约定(包括收益分配原则、优先级份额持有人的基准收益、收益分配的周期及时限等);
5.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转让条款;
6.违约条款。
综上,钜盛华单方面披露存在的重大遗漏误导了投资者和社会公众,使得投资者无法判断九个资管计划买入万科A股的目的,无法判断九个资管计划是否可以配合钜盛华举牌万科,无法判断其是否与钜盛华构成所谓一致行动人关系。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报告、公告等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收购人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万科请求监管部门对钜盛华和九个资管计划之资产管理人上述行为进行核查,对查实问题责令改正。在改正之前,不得行使表决权。
二、九个资管计划违反资产管理业务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钜盛华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九个资产管理计划中一个为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东兴信鑫7号),其余八个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的“一对多”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从目前钜盛华披露的信息看,九个资管计划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应当予以清理,不具备上市公司收购主体资格。
对此,恳请监管机构关注以下问题:
(一)九个资管合同属于违规的“通道”业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证监办发[2014]26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年3月版)》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得通过“一对多”专户开展通道业务。《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中证协发[2014]33号)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切实履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的职责,不得通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展通道业务。据钜盛华披露信息和万科了解的情况,九个资管计划的合同约定万科A股为唯一投资标的,约定投票表决权归钜盛华,约定任何投资建议均应由钜盛华下达,管理人不得擅自就《资产管理合同》项下委托资产进行任何投资操作。管理人买入万科A的数量和时点完全听从钜盛华的指令,甚至有的管理人将交易系统直接外接给钜盛华(可通过下单IP、交易系统记录查证)。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钜盛华将九个资管计划定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钜盛华)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等于公开承认了九个资管计划的通道业务性质。
(二)钜盛华涉嫌非法利用九个资管计划的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九个资管计划的交易标的锁定万科A股,投资建议由钜盛华下达,投票权也委托钜盛华行使,甚至部分资产管理人还将交易系统外接给钜盛华直接供其下单。钜盛华也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承认,九个资管计划是“信息披露义务人(钜盛华)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上述情况充分说明,钜盛华利用九个资管计划的账户买入万科A股已经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条有关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万科请求监管部门核查:钜盛华利用九个资管计划账户买入A股的详细过程,包括下单IP,交易记录;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查处。“违反本规定,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九个资管计划如核实违反《证券法》,请监管部门认定为无效合同。
(三)九个资管计划涉嫌非法从事股票融资业务
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只有经批准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向客户出借资金买入股票”的证券融资业务。去年股市异常波动的一个重要教训就是大量机构未经许可,从事“向客户出借资金买入股票”的场外股票融资业务。
2015年9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通知》中明确,信托产品中如果存在“优先级委托人享受固定收益,劣后级委托人以投资顾问等形式直接执行投资指令”的情况,应该作为场外配资予以清理。2015年11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涉嫌配资的私募资管产品相关工作的通知》,将场外配资的清理范围从信托产品账户扩展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私募自营产品,并再次强调“优先级委托人享受固定收益、劣后级委托人以投资顾问等形式直接执行投资指令参与股票投资的私募资管产品”涉嫌场外配资。
2015年11月1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场外股票融资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该指引规定,“场外股票融资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五)项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在起草说明中,深圳市中院认为,根据《证券法》规定,只有证券公司经批准可以开展融资业务,其他各种形式均为无效合同。
根据钜盛华披露的信息,九个资管计划的优先级委托人享受固定收益,按季度支付;劣后级委托人钜盛华下达投资建议,管理人不得擅自就《资产管理合同》项下委托资产进行任何投资操作。这已经涉嫌从事非法股票融资业务。
万科垦请监管部门对上述情况予以核查,对核查发现的场外配资业务,按照《关于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涉嫌配资的私募资管产品相关工作的通知》予以清理。
综上,万科认为九个资管计划本身存在违法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法规问题,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收购人的条件。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九个资管计划的合同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合同无效。因此,万科恳请监管部门对上述资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核查。在核查结果出台前,不具备行使表决权的资格。
三、九个资管计划将表决权让渡与钜盛华缺乏合法依据
根据钜盛华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在资管计划存续期内,如万科召开股东大会,资产管理人应按照劣后级委托人钜盛华对表决事项的意见行使表决权;如钜盛华需要资管计划行使提案权、提名权、股东大会召集权等其他股东权利事项,资产管理人应按钜盛华出具的指令所列内容行使相关权利。
经调查了解,我们认为九个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听命于劣后级委托人行使表决权,缺乏合法依据。
(一)九个资管计划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人的条件
九个资管计划与钜盛华构成所谓一致行动人关系并将表决权让渡给钜盛华的前提,是九个资管计划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收购人。九个资管计划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办法》分别设立,既不是法人,也不是自然人,不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的条件,无法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因此,九个资管计划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关于“收购人”的条件。同时,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信息表明,九个资管计划为万科股票的证券持有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资管计划所持股票可以进行买卖,但是不具备成为收购人的条件,不能参与“举牌”,并构建一致行动人关系。钜盛华也认为,九个资管计划由其“管理”。如前所述,这就涉及通道业务等问题,九个资管计划本身存在违法问题,更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人的条件。而且九个资管计划认定为钜盛华一致行动人后,万科股票将锁定12个月,即使达到资管计划合同约定的预警线和平仓线,万科股票也不能卖出,使得原先资管合同的约定无法执行。这个情况说明,根据资管合同的约定,九个资管计划不得参与并购举牌。
(二)九个资管计划的相关各方均无充分依据行使表决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办法》等办法规定,资产管理人应当代表资管计划实施相关法律事务,但是代表资管计划行使表决权事关资产委托人的重大权利,不是资产管理人的法定职责。资产管理人与劣后级委托人钜盛华签订补充协议让渡资管计划持股全部表决权没有法律依据。
钜盛华作为九个资管计划的劣后级委托人没有法律依据代表资管计划行使表决权,也无权替代资产管理人代表资管计划进行信息披露。随着万科股价的下跌,部分资管计划已经接近平仓线。如果继续下跌,钜盛华作为劣后级委托人的权益有可能全部消失。显然,钜盛华没有法律依据代表资管计划行使所持全部股票的表决权。
九个资管计划的优先级委托人合同签署人均为商业银行。不论商业银行使用的资金是银行贷款还是银行理财资金,商业银行如果作为优先级委托人拥有万科股票的表决权,都已经涉嫌违反《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规定。如果商业银行不能合法拥有资管计划的万科股票表决权,又如何约定向钜盛华进行转让。
如果认为银行理财资金不受《商业银行法》管制,商业银行也就更没有法律依据以商业银行的名义将银行理财资金持有的万科股票表决权进行让渡。
(三)九个资管计划不具备让渡投票权的合法性前提
据万科了解,九个资管计划的补充协议约定,只有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表决权可以按照钜盛华的要求进行投票。如前所述,九个资管计划未能遵守相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与钜盛华的合同约定和买入万科A股的过程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也不是适格的上市公司收购人,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问题。因此,根据合同约定,资产管理人也不得将所持万科股票的表决权让渡给钜盛华。
万科已与部分资产管理人联系,资产管理人表示听从监管部门的认定,服从监管部门的安排。万科恳请监管部门要求九个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提交资管计划合同及补充协议,进一步核查表决权让渡条件等关情况,明确九个资管计划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明确九个资管计划是否合法合规,按照补充协议的规定要求资产管理人拒绝继续履行钜盛华的指令。
四、钜盛华及其控制的九个资管计划涉嫌损害中小股东权益
万科目前总股本为11,039,152,001股,其中A股9,724,196,533股。在A股中,除宝能系、华润、证金汇金公司、安邦、金鹏计划、德赢计划以及QFII、基金外,其余股份不到A股的20%,中小股东流通盘面较小,易被人为操纵。
(一)钜盛华涉嫌利用信息优势、资金优势,借助其掌握的多个账户影响股价。
2015年下半年以来,特别是万科A股于2016年7月4日复牌以来,交易多次出现异常,存在被人为操纵的迹象。例如:
1.万科A股股票自2015年11月27日收盘价14.26元涨至2015年12月3日收盘价19.15元,连续四个交易日累计涨幅34.29%,累计成交额293.28亿元,其中12月1日和2日连续涨停,形成股价异常波动。而安盛1号、2号、3号、广钜1号、泰信1号五支资产管理计划在2015年11月30日至12月3日期间连续买入万科A股股票。
2.万科A股股票自2015年12月16日收盘价20.19元涨至2015年12月18日收盘价24.43元,连续两个交易日涨停,累计涨幅21%,累计成交额109.15亿元,形成股价异常波动。而广钜2号、西部利得金裕1号、西部利得宝禄1号和泰信1号四支资产管理计划在2015年12月17日至12月18日连续买入万科A股股票。
3.2016年7月5日,万科A复牌第二天,万科股票一直停留在跌停价19.79元,该日14点45分起,出现大量9999手和10000手买单申报,14点51分共出现23组8787手的卖单申报,两者之间存在相互暗示的可能,而该日钜盛华通过资产管理计划购入万科A股7529万股股票。
(二)钜盛华涉嫌利用九个资产管理计划拉高股价,为前海人寿输送利益
九个资产管理计划在前海人寿之后购入万科股票,平均持仓股价19元左右,如加上融资成本,持仓成本接近20元。钜盛华涉嫌用九个资产管理计划拉高股价,涉嫌为前海人寿持有的万科A股维持浮盈,输送利益。
(三)钜盛华和九个资产管理计划未提示举牌导致的股票锁定风险,可能导致优先级委托人受损
结构化的资管计划之预警、补仓、平仓机制的运作程序均建立在持仓股票具有流动性可以随时卖出的基础上。九个资管计划存续期为24-36个月,杠杆比例1:2;除2个资管计划(75亿资金)将于2018年12月到期外,其余7个资管计划均于2017年11-12月到期。目前六个资管计划已经出现浮亏,一个资管计划已接近平仓线。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九个资管计划到期后均需清盘,即使有新的资管计划接盘,杠杆也必须从1:2降至1:1,钜盛华及其所谓一致行动人面临降巨额资金缺口。同时,钜盛华及其所谓一致行动人每增持一笔万科股票,九个资管划持有的万科A股均需相应延长锁定12个月。九个资管计划可能会面临到期后,万科股票仍处于锁定期,无法出售变现的巨大风险。此外,鉴于股权之争,多家投行已下调万科A的目标价。如果万科A股股价达到各个资管计划的预警线和平仓线,在万科A股处于锁定无法出售的情况下,资产管理人难以实现强制减仓、平仓止损,优先级理财资金份额持有人将蒙受重大风险。
对此,本公司提请监管机构核查以下问题:
1. 在万科A股中小股东流通盘面较小的情况下,钜盛华明显具有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极易利用其掌握的多个账户形成并实施市场操纵。需核查钜盛华增持万科股份过程中连续交易、约定交易、尾市交易等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特别是核查2016年7月5日14点45分起,出现大量9999手和10000手买单申报的IP地址,以及14点51分23组8787手的卖单申报的IP地址。如果来自钜盛华及其一致行动人,该行为违反12个月不得出售的承诺;如果来自其他机构或个人,需要调查其意图,是否与钜盛华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2.核查九个资管计划之管理人和优先级委托人是否事前知悉此次投资的万科A股股票将被锁定12个月以上,存在无法减仓平仓导致优先级委托人受损的风险;是否就此取得了全体委托人的同意。
综上,公司恳请监管部门核查以上问题并回复公司。公司作为万科工会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钜盛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举牌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利害相关第三人,有义务将以上资料在诉讼时提交给法院。公司将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附件:
1.九个资产管理计划信息一览表(截至2016年7月15日)
2.相关法规、文件清单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一 九个资产管理计划信息
序号 资管计划名称 管理人 托管人 备案初始规模 购买股票累计使用资金总额 持股数(股) 持股
股价 平仓
股价 预警线注1 表决权归属 平仓线 存续期 资管合同生效时间
1 安盛 1 号
资产管理计划 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亿 14.9,469.97万 97,649,123 15.31 12.25 13.78 资管计划存续期内表决权归钜盛华 计划份额净值0.8元 自优先级委托资金划入资管计划托管账户当日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得基金业协会书面确认之日起2年 2015.11.24
2 安盛 2 号
资产管理计划 15亿 149,469.54万 89,724,515 16.66 13.33 14.99
3 安盛 3号
资产管理计划 15亿 149,469.20万 84,540,563 17.68 14.14 15.91
4 广钜 1 号
资产管理计划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0亿 299,953.33万 163,481,676 18.35 14.68 16.51 资管计划存续期内表决权归钜盛华,钜盛华已全部让渡给前海人寿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年后的年度对日止 2015.11.26
5 广钜 2 号
资产管理计划 30亿 139,990.73万 63,465,898 22.06 17.65 19.85 资管计划存续期内表决权归钜盛华,其中2,000,000股股份让渡给前海人寿 2015.12.14
6 泰信价值 1 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7.5亿 337,366.31万注2 166,662,583 20.24 16.19 18.22 资管计划存续期内表决权归钜盛华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年后的年度对日止 2015.11.30
7 西部利得金裕 1 号资产管理计划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45亿 449,959.03万 225,494,379 19.95 15.96 17.96 资管计划存续期内表决权归钜盛华,钜盛华已全部让渡给前海人寿 自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36个月 2015.12.2
8 西部利得宝禄 1 号资产管理计划 30亿 299,806.03万 156,350,691 19.18 15.34 17.26
9 东兴信鑫 7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街支行 18.75亿 181,476.62万注2 94,579,871 19.19 15.35 17.27 资管计划存续期内表决权归钜盛华 自资管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24个月 2015.12.10
合计 236.25亿 2,156,960.76万 1,141,949,299 18.89注3 - - - - - -
注1:预警线按持股股价*0.9计算。
注2: 钜盛华自2016年7月7月披露详式权益变动书之后,至7月15日,累计以泰信1号和东兴信鑫 7 号2个计划新增购入万科A股股票44,109,192股,该等股票交易资金总额按7月11-15日平均交易价格18.13元/股计算合计耗资约79,987.33万元。
注3:9个资管计划利率区间为6.5%-7.2%,购入万科A股股票的总平均股价为18.89元/股,如按平均利率以及已存续期8个月计算,考虑融资成本后的平均股价约19.83元/股。
附件二 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清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6.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7.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8.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
9.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
10.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11.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12.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13. 《关于继续做好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通知》
14. 《关于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涉嫌配资的私募资管产品相关工作的通知》
15. 《关于审理场外股票融资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及说明
来源:证券日报、华尔街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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