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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实践中该如何区分预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
发布日期:2017-01-04 20:17:39    点击量:2019

     预包装食品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经常遇到的一个概念。准确界定预包装食品定义的内涵和界限,对于依法开展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监管实践中,却经常出现将预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裸装食品相混淆的情况,不仅许多普通消费者难以正确识别,即使生产企业自身对此的认识也很模糊,在监管部门之间或者监管部门内部也存在不同的认识。

  日前,国家卫生部发布了《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预包装食品的定义作出了更为详尽的规定,这有利于我们更准确把握预包装食品定义的内涵。
     预包装食品定义的演变过程
  目前,有关预包装食品的定义主要来自《GB7718-200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安全法》和《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005年开始执行的GB7718-2004,将预包装食品定义为“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2009年开始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定义了预包装食品,即“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即将于2012年开始执行的GB7718-2011,将预包装食品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从上述三个定义的细微差别,我们可以看出预包装食品定义的演变过程。在GB7718-2004中,强调了预包装食品的两个重要特征,即“预先定量”和“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但作出了一个限制性条件,即“向消费者直接提供”。对于预包装食品的两个重要特征,在其后的《食品安全法》和GB7718-2011中,均得到了确认,仅仅将“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修改为更为准确的“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表述。但对GB7718-2004中提出的限制性条件,则予以了取消。
  《食品安全法》不再规定“向消费者直接提供”这一条件,而GB7718-2011则作了进一步的明确,提出“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显然,在GB7718-2011中,预包装食品包括了两种形式,即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预包装食品定义的辨析
  (一)预包装食品的准确含义
  从上面谈到的三个定义,我们可以看到所谓预包装食品具有两个根本的特征,首先是“预先定量”,其次是“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同时具备这两个特征的加工食品就是预包装食品。任何一个特征不具备,则不成为预包装食品。
  从上面谈到的三个定义,我们也可以看到预包装事实上描述的是特定情形下的一种状态,比如“直接提供给消费者”时。而定义的演变也表明对于特定情形状态的要求已经取消,即预包装不再仅仅是指面向消费者销售时的状态,也包括了非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时的状态,这是预包装食品定义的一个根本性的变化。
  (二)预包装食品与裸装食品的联系和区别
  我们知道同时满足“预先定量”和“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两个特征的加工食品就是预包装食品,任何一个特征不满足就不是预包装食品。具有“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特征的食品,我们可以称之为包装食品;而与之相对应,不具有“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特征的食品,就是裸装食品。包装食品和裸装食品业是一对相对立的概念。预包装食品肯定是包装食品,但包装食品未必是预包装食品,预包装食品只是包装食品中的一部分。而裸装食品最大的特点就是没有包装,显然预包装食品不可能是裸装食品。
  以往很多同志对GB7718-2004中预包装食品的定义存在误解。将“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中的“或者”,理解为预包装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的食品和“装入(灌入)容器中”的食品两种。从而导致将所有包装食品理解为预包装食品的错误,进而又出现了将裸装食品等同于散装食品的错误。事实上,这里的“或者”指的是包装形式上的选择,既可以选择“包装”,也可以选择“装入(灌入)容器中”,但其前提是“预先定量”。而此次GB7718-2011的出台,对预包装食品的定义作了清晰的阐述,有力地澄清了以往的误解。
  (三)预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的联系和区别
  对于散装食品的定义,目前我国尚无法律法规或者标准层面的规范。主要依据是卫生部于2003年印发的《关于印发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180号)。在这一规范性文件中,将散装食品定义为“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
  具有“预先定量”特征的食品,我们可以称之为预先定量食品;而与之相对应,不具有“预先定量”特征的食品,就是散装食品。散装食品是指称量销售的食品,即不预先确定销售单元,按基本计量单位进行定价、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食品。预先定量食品和散装食品是一对相对立的概念。显然,预包装食品是预先定量食品,但预先定量食品未必是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食品也包括无包装的预先定量食品,预包装食品只是预先定量食品中的一部分。而散装食品最大的特点就是并非“预先定量”。
  以往,很多同志把散装食品等同于裸装食品,事实上这也是不准确的。裸装和散装是不同的范畴,并不具有同一性。裸装食品是指没有包装的食品,它是与包装食品相对应的概念。散装食品是指不预先确定质量或体积的食品,它是与预先定量食品相对应的概念。裸装食品最大的特点是并非“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而散装食品最大的特点是并非“预先定量”。散装食品可以有包装,比如拆零销售的糖果;也可以无包装,比如拆零销售的大米。是否有包装并不是区分预先定量食品和散装食品的标志。裸装食品和散装食品又存在着交集,无包装的散装食品就是裸装食品,有包装的散装食品就不是裸装食品。
    实践中对预包装食品定义的把握
  (一)准确把握预包装食品的状态
  我们注意到所谓预包装食品都是在特定情形下的一种状态。而从GB7718-2004到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定义最显著的变化就是取消了“向消费者直接提供”这一限制性条件。在GB7718-2011正式实施前,我们所指的预包装食品是指向消费者直接提供时的预包装食品,也即在面向消费者销售时,如果某食品是预先定量并且包装好的,那么它就是预包装食品。在GB7718-2011正式实施后,预包装食品就不仅包括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预包装食品,还包括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预包装食品不再仅仅指面向销售者销售时的状态,任何一个状态下,只要某食品是预先定量并且包装好的,就可以视之为预包装食品。当然,预先定量还需要符合“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这一规定。
  (二)准确把握预先定量的概念
  预先定量是指在包装完成后即具有确定的量值。而依据GB7718-2011,这一确定的量值应当是“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即其量值是统一的。如果某企业将其产品进行了包装,并且称量后标注了净含量,但这些净含量是不统一的,有0.5kg,也有0.6 kg或者0.7kg,那么它们依然不是预包装食品,还是散装食品。
  (三)准确把握GB7718的适用范围
  GB7718是有关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技术性法规。我们注意到GB7718-2004规范的是直接面向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但GB7718-2011有所扩大,包括了所有的预包装食品。特别是某些食品生产企业虽然生产散装食品,但以预先定量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大包装出厂销售时,大包装上的标签就应符合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要求。
  GB7718-2011也申明该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因而这三种情况下,并不执行GB7718-2011的规定。
  此外,《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章《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对食用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做出了专门规定,农业部也制定了《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0号)。因而食用农产品的标签标注也不执行GB7718-2011的规定。
  (四)准确把握散装食品
  从生产企业角度出发,在产品出厂时都应当是有包装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产品质量法》的释义,“所谓‘产品包装’,是指为在产品运输、储存、销售等流通过程中保护产品,促进销售,按照一定技术方法采用的容器、材料和附着物并在包装物上附加有关标识而进行的操作活动的总称”。依据这一释义,对食品进行包装的目的是为了运输、储存、销售的需要。我们知道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形式是集中生产,并通过流通环节分散销售给消费者。这种生产经营形式不同于现做现卖,也不同于餐饮环节。现做现卖主要的特点是现场制作,现场销售,直接面向消费者;餐饮环节主要的特点是现场制作,现场销售,现场消费。因而在现做现卖和餐饮环节可以允许存在裸装食品。食品生产企业由于绝大部分的产品都需要通过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才能提供给消费者,依法必须保障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中食品不受外界污染,因而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必然是有包装的。
  当然这一包装可以是预包装,也可以是运输包装。预包装食品当然是有包装的,散装食品也应当有运输包装。《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版)实用说明》指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里生产的食品都是有包装的,有的是预包装,有的是运输包装。只要是有运输大包装的都应当进行标注。如果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将生产出来的食品装入槽车、容器或者转运箱进行转运的,应当提供食品标签及相应的食品检验报告”。卫生部《关于印发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180号)也规定,运输散装食品必须使用专用运输工具,并在符合食品保存条件的状态下运输;出厂的散装食品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进行密封包装。
  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中,所有出厂销售食品都是有包装的(包括预包装和运输包装),有包装的预先定量食品就是预包装食品。因而我们可以进一步将预先定量食品与散装食品之间的对立简化为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之间的对立。
  散装食品的产生有两个源头。其一是在流通环节普遍存在的拆零销售行为。比如,100kg/袋的大米,对于生产企业来说,在出厂时是预包装食品;但流通企业拆零后,大米就不再以预先定量的形式出现,而转化为散装食品。在这种情况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按照GB7718的规定,在其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标签信息。而流通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中有关散装食品销售中标签标注的规定和卫生部文件的要求做好标签标注工作。
  其二是以包装形式出厂的散装食品。这里存在两种情况:
  一种是以预先定量的大包装形式出厂。大包装内装的虽然是散装食品,但大包装本身依然符合GB7718-2011中有关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的定义,因而大包装的标签仍然要符合GB 7718-2011的规定。
  第二种是以非预先定量的大包装形式出厂。此时,大包装内装的是散装食品,大包装本身并不符合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的定义,因而只是运输包装,其标签应当按照卫生部文件的规定进行标注。上述两种情况下,大包装内所装的散装食品,如果其带有包装,这包装上的标签也应按照卫生部文件的规定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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