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2009
发布日期:2016-05-27 17:13:43 点击量:1021
(卫政法函〔2009〕54号)
河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进行审查和对病历真实性进行确认有关问题的请示》(冀卫法监〔2008〕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医学会对卫生行政部门移交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出终止鉴定决定时,应向卫生行政部门说明终止鉴定的原因。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进行审核。
二、对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处理。
此复。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文件提供:北大法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