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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
发布日期:2016-05-27 17:39:08    点击量:952
                          (卫政法发〔2004〕第278号 2004年8月19日)
四川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确认患者陈祖军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限的请示》(川卫[2004]4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果患方向医疗机构提出要求解决医疗纠纷,可以认定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时间可以从其向医疗机构提出解决要求的时间起算。
  此复

    文件提供: 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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