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临床检验中心设置有关问题的批复|2008
发布日期:2016-05-27 21:27:51 点击量:956
(卫医函〔2008〕83号)
四川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设置临床检验中心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卫〔2007〕127号)收悉。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我部对临床检验中心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各级临床检验中心由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置,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
二、各级临床检验中心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组织本区域临床检验质量控制工作,并承担临床检验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科学研究等;除开展临床检验项目外,不得开展其他诊疗活动,也不得设置床位。
三、省级临床检验中心的室间质量评价应该由卫生部认定的室间质量评价机构组织实施。
此复。
二00八年三月二十日
文件提供:北大法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