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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
发布日期:2016-05-28 01:52:17    点击量:835
(卫医发[2005]506号)
四川省卫生厅:
  你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卫〔2005〕7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尚未列入《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专科医院,其基本标准参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有关要求;科室设置、人员、房屋、设备配备和规章制度应与其诊疗科目相适应,能够满足医疗工作的需要;床位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情况及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在同一个行政区划内,只能设立一个急救中心(站),并使用“120”作为特服号码。
  “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是卫生行政部门指挥协调职能的延伸,应当与急救中心(站)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不能单独作为医疗机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此复。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文件提供: 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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