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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对使用医疗器械开展理疗活动有关定性问题的批复|2004
发布日期:2016-05-28 03:01:38    点击量:948
(2004年11月11日 卫医发〔2004〕第373号)
北京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使用医疗器械开展“免费理疗”活动定性问题的请示》(京卫法字[2004]3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理疗”属于诊疗活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否则为非法行医。
  此复。
文件提供: 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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