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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非法经营预防用生物制品有关问题的答复|2000
发布日期:2016-05-28 03:09:44    点击量:980
(2000年6月26日)
江西省卫生厅: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我国对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实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机构统一向生物制品生产单位订购制度,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为此《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九条对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将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纳入了新《刑法》调整范围,规定了明确的刑事处罚。因此,对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文件提供: 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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