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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通知|2011
发布日期:2016-05-31 20:55:26    点击量:905

(卫监督发〔201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公安局:
  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自卫生部和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卫监督发〔2009〕29号)(以下简称《规定》)后,各地积极探索有效工作机制,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个别地区工作发展不平衡,非法行医现象依然存在,非法采供血出现了抬头迹象,为此,国务院领导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研究有效治理措施。为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力度,防止反弹,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履行职责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坚持以人为本,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对社会的危害性,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要按照《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责任落实,继续保持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高压态势。要依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研究、落实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治本措施。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把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列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二、完善落实制度,加强衔接配合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完善、落实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通报、联席会议、重大案件联合查办等相关制度,借鉴江苏、浙江等省打击非法行医黑名单制度。要加强在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的衔接配合,定期通报打击工作相关信息。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还要进一步加强与工商、药监、计生等部门的沟通、合作,有效压缩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的生存空间。地方公安机关要协助卫生部门对涉嫌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有关人员进行身份核实,作到快捷、准确地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行为。
  三、加大查处力度,规范案件移送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重视群众投诉举报线索,狠抓案件查办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拓宽举报渠道;对举报属实的案件,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在案件查办中,要注重办案程序,认真收集证据,规范制作执法文书。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按照《规定》要求,在法定时间内完成案件移送工作,公安机关要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积极立案查处。对非法行医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要及时交由有鉴定资格的单位进行人身伤害鉴定。
  四、创新工作方式,重视信息监测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借鉴天津市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依托,形成非法行医监测报告网络,进一步落实卫生监督案件个案报告制度。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已开发全国卫生监督案件查处信息报告系统,各地要及时录入非法行医个案信息,充分利用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进行检索、查询,有效打击流动性非法行医。要利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平台,及时收集辖区内的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提高非法行为的发现率,严厉打击非法行为。各地公安机关要会同卫生部门和社区、居(村)委会、房屋出租管理办公室等单位收集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相关信息,及时协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打击。
  五、强化执法能力,增强宣传力度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执法能力建设,保障卫生监督机构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加强基层监督人员培训工作,提高执法工作水平。同时,要加强相关法规宣传,通过典型案例曝光,震慑违法行为。结合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开展“防范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宣传活动,增强群众自我保护意识。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加强各部门间的衔接配合,形成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合力,加强上级对下级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力度,共同维护医疗服务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就医安全。各地要认真落实《规定》的工作要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自查,必要时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届时,卫生部监督局及有关司局和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将联合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督导检查。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文件提供: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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