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中医疗及牙医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
发布日期:2016-06-01 01:22:40 点击量:893
(2005年4月8日 卫医发[2005]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医疗及牙医服务贸易领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可以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不含中医)。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取得澳门合法行医权的澳门永久性居民在澳门执照行医1年后,可以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不含中医)。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二、香港大学中医专业本科毕业并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三级中医医院,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不间断实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后,或在香港执照行医1年以上后,可以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三、具有香港合法行医权,并在香港执业满5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及具有澳门合法行医权,并在澳门执业满5年的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医师)后可以申请在内地开设诊所。诊所申办和登记注册等事宜按内地有关规定办理。
四、具有香港合法行医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和具有澳门合法行医权的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短期执业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符合条件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按《关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规定》(卫医发[2003]333号)相关规定办理报名手续。
文件提供: 北大法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