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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医疗纠纷十年维权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6-06-10 06:23:26    点击量:877

 今天收到一云南患者快递来的资料,经过三个多小时的阅读,写此篇文章成了必须,想给在维权路上或者正在维权路上的患者或家属一点启示。

该案历经三次基层法院的判决;三次中级法院的判决,一次中级法院的释明、一次中级法院裁定,一份中级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二次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一次州检查院民事行政检察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从2003年起到2013年止,十一个年头得到的是十二份法律文书。另还有五份鉴定书,二份医疗事故鉴定、一份司法文书鉴定、一份医疗过错鉴定、一份伤残等级鉴定。
患者现在是一位近七十岁的老人,可敬可佩的患者!也许维权是她余生的唯一的心愿。
咨询笔者时,笔者出于对老人的尊敬才接受的咨询。
在笔者的理念中,有了老人这样的公民,国家的法制才有希望。
当然笔者也知道,老人的维权路还将是坚辛的,笔者希望能为老人做一点什么,即使劝说老人放弃维权。
看过资料后,笔者决定帮助老人。老人的案子现在症结主要是出在法院对“一事不再理”认识上,法院认为老人再一次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已在生效判决中审理,故不能再一次起诉,不能再一次审理。
目前的生效判决最大的问题是:法院认定患者损害与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同时,否认患方提供的伤残等级鉴定。理由是患方提供的伤残等级鉴定系患者单方鉴定,医方又拒绝认可。所以法院认定患者未举证证明损害结果,故对患方请求的伤残赔偿金不予支持。但法院支持了患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
法院这种认定是存在问题的。法院判决的认定的是医方承担侵权民事责任,那么构成侵权民事责任的要件,即医疗过错存在、损害后果存在、医疗行为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缺一不可。缺少损害后果的认定属于事实不清范畴,但法院竟然还是判了。
案件中,老人一直是有代理律师的,笔者认为律师存在不可饶恕的错误。
其一,诉讼中,进行对损害结果鉴定怎么不和法官沟通。
其二、在医方对损害结果的伤残等级鉴定提出异议时,还不和法官沟通,或者请求法院委托有资质鉴定机构对患者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避免本案的情况发生。
其三,在出现上述判决时,应当对上述生效判决提起再审申请。
但本案中,代理律师帮助患者进行了重新起诉,而且在起诉后历经上诉、申诉、检察监督,仍无法主张权利时,也没有想到建议患者进行申请再审。
呜呼!
哀哉!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庹明生博士
http://blog.sina.com.cn/s/blog_3f636bb00101ge2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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