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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医疗鉴定机构之困
发布日期:2016-06-13 02:42:51    点击量:1090
 医疗纠纷的案件必谈医疗鉴定,谈医疗鉴定,鉴定机构的选择成了不能回避的问题。
在《侵权责任法》出台前,医学会是无法回避的,除非医患双方同意不选择医学会。这样,就出现患方通过各种方式迫使医方作出不选择医学会的决定。
《侵权责任法》出台后,理论上讲只要有临床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均可以承担鉴定,但是各地高院制定了一个名册,将鉴定机构的选择限定在一个特定的范围。如在深圳医疗纠纷案件鉴定,仅有五家医疗鉴定机构可选择,他们分别是:中山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南天司法鉴定所、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广东同济临床司法鉴定所(汕头)、佛山医学会。中山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至今需要二年时间,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也差不多,南天司法鉴定所小的医疗机构都不选择、大的医疗机构患方不选择,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广东同济临床司法鉴定所(汕头)、佛山医学会都不被医患双方信任。当然要选择省外的鉴定机构也需要医患双方的共同同意方可。
笔者几乎每一个案子,都在对法官讲、对医方的代理人讲:选择鉴定机构要从两个方面着手,其一是鉴定的速度要快,尤其是对残疾的患者,迟到的鉴定意见、裁判意见,会给患者及家属带来经济和精神上的更多的痛苦,还可能产生新的冲突,事实上,在诉讼的过程中产生暴力累见不鲜,北京同仁医院徐文案就是发生在诉讼之中的。其二,鉴定机构一定要有一定的权威性,其实患方要的是一份他信任鉴定机构作出的判断。
虽然一份鉴定意见,可以受到诸如鉴定人员的本身、医患双方代理人的水平、法官的指示等实体因素有关。但从程序上讲,现在的诉讼选择鉴定机构是一个困惑。
呼吁高院专门出一个鉴定机构目录,目录分两个部分,一个是省内的鉴定机构,让更多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入选,让医患双方有更大的选择面;一个是省外的鉴定机构,让全国最优秀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入医患双方的选择目录。同时,严格遵守《司法鉴定程序规则》规定的时间进行鉴定,加强对鉴定机构进行管理,对超时间的鉴定机构给予警告、剔除,更严重的可以追回鉴定费用,处罚其多少年内不得入选鉴定目录,甚至永久开除。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别让老百姓对我们法院失去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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