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912041299 微信号:0755-tms

联系我们

狂犬伤人、注射疫苗不合格致人死亡|2006
发布日期:2016-06-11 20:04:43    点击量:927
发布时间:2006-10-23 
裁判要旨
狂犬伤人后,受害者又被注射不合格疫苗而最终死亡,则狂犬的主人负次要责任,出售并给受害者注射不合格疫苗者负主要责任。
案情
2006年3月19日,姚占定妻子宋春雪在自家门口被姚旺芬家饲养的狗咬伤。经联系,当日该村个体医生姚自朝到姚占定家为宋春雪处理了伤口,并注射了“人用狂犬纯化疫苗”,由被告姚旺芬支付了医疗费用196元。5月9日,宋春雪病情恶化。第二天,入湖北省襄樊市传染病医院治疗,同月18日,宋春雪经医治无效死亡,住院期间共花医疗费用5531.36元。另查明,被告姚自朝没有取得注射疫苗的资格,且其出售的“人用狂犬纯化疫苗”经新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冒产品。
姚占定将二被告诉至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47200.36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裁判
新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春雪的死亡系被告姚旺芬对自己所饲养的动物未履行好管理职责的不作为行为与被告姚自朝注射假冒疫苗行为的结合造成的,二被告应当分别承担相应责任。其中,被告姚自朝的行为系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姚旺芬的行为系次要原因,应承担次要责任。二被告的行为不属共同侵权行为,故原告请求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新野法院于2006年7月28日对此案作出判决:一、被告姚旺芬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的30%即18811.35元,被告姚自朝赔偿原告损失的70%即43893.13元;二、驳回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二被告已按判决履行完毕。
本案案号为[2006]新民初字第278号
案例编写人: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魏建国  宋  豫

下载专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