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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深圳市XX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案”启示
发布日期:2016-06-13 00:22:54    点击量:1056
 张XX因与深圳市XX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再审。
张XX申请再审称:(一)深圳市医学会针对本案作出的《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书》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1.该鉴定书是在缺乏本案关键证据即“栓塞术实施过程的视频监控资料”和“栓塞术相关的术前查对/术中护理记录单”的情况下作出的,而该两份证据明确记录了手术中使用的弹簧圈的数量、规格,没有这两份资料的病历是不完整的、被伪造和篡改的,不能作为鉴定依据。2.该鉴定书认为张XX的偏瘫、偏盲是内囊区脑血管痉挛导致内囊区脑血管梗塞所致。但是,深圳市XX人民医院在张XX住院期间以及手术以后,均没有对张XX做出脑血管痉挛的诊断以及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也没有在张XX术后出现偏瘫时告知张XX的家属,说明医院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和治疗义务。3. 张XX在一、二审及鉴定过程中,均提供了广东边防龙华医院出具的CT报告单,该报告单显示张XX大脑内的金属异物是管状金属异物而且只有一个,这和动脉瘤夹应该显示为I形或者A形明显不符。深圳坂田医院的CT报告也显示张XX大脑蝶鞍区右侧有一个长16mm×3.0mm的不规则金属异物,符合弹簧圈的术后改变。而且,一、二审判决均确认张XX在被实施栓塞手术过程中,由于弹簧圈不能解脱所以终止手术改为开颅行动脉瘤夹闭术的客观事实。因此,张XX术后出现在蝶鞍区的金属异物是弹簧圈而不是动脉瘤夹。案涉鉴定报告认为张XX脑内的异物是动脉瘤夹与事实不符,也与深圳市XX人民医院提供的病历第12页栓塞术术后记录和第26页栓塞术手术记录中的栓塞术中使用的3D4*5弹簧圈相冲突。(二)深圳市XX人民医院提供的病历显示,该院没有进行术前讨论就对张XX实施了脑血管栓塞术和动脉瘤夹闭术,严重违反了术前讨论、手术分级制度和术前准备管理制度等部门规章。(三)深圳市XX人民医院伪造、篡改病历。1.深圳市XX人民医院对张XX实施了栓塞术,但案涉病历中没有关于栓塞术使用弹簧圈的数量、规格的手术记录。2.案涉手术中没有使用动脉瘤夹,深圳市XX人民医院在病历中记载使用了该用品。3.深圳市XX人民医院提供的病历第11页字迹颜色明显与他处不同,而且与后续病程记录缺乏连续性。4.2009年12月17日的病情记录没有患方签字,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故请求法院再审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
再审法院认为:
深圳市医学会对案涉事故进行鉴定后认为,深圳市XX人民医院在对张XX实施治疗过程中,虽然存在未书面告知患者检查内容和手术名称的过错,但该过错与张XX遭受的损害后果之间并无因果关系。针对张XX在鉴定过程中提出的其颅内遗留物为栓塞术时未能解脱的弹簧圈的主张,案涉专家鉴定组复核了深圳市XX人民医院在张XX手术后当天拍摄的CT片,该片显示颅内鞍区右上方有一长条型金属异物影,应为动脉瘤夹闭术所使用的动脉瘤夹的影像,并非张XX所称的弹簧圈。而且,张XX自已提供的深圳坂田医院出具的CT影像诊断报告书也载明,其颅内的异物呈长条状,与案涉专家鉴定组复核的结果吻合。此外,张XX自己提供的两个医院分别提供的CT报告单载明的异物形状并不一致,不能证明张XX颅内的物体是弹簧圈。张XX虽申请再审称深圳坂田医院出具的CT影像诊断报告书证实,留存自己颅内的弹簧圈是术后改变为长条状,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该项主张。因此,本院对张XX提出的关于其颅内异物为弹簧圈的主张不予采纳。
案涉鉴定结论的依据是经双方质证没有异议的病历资料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并没有采纳双方有争议的病历部分。因此,张XX申请再审主张深圳市XX人民医院篡改、伪造病历导致案涉鉴定结论不可信,理据不足,本院亦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张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XX的再审申请。 
本案启示:
本案来源于“北大法宝”一个真实的案例,医疗纠纷的案例上诉、申请再审几乎都是对鉴定意见的异议未得到法院的支持,而上诉、申请再审几乎都是以驳回而告终,驳回的理由几乎都是:其一,上诉人、申请再审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的理由不足;其二、上诉人、申请再审人无法举证推翻鉴定意见。其实二个理由就是一个,因为要推翻鉴定意见必需进行重新的鉴定,而申请重新鉴定理由不足。整个医疗纠纷案件就陷入鉴定的泥潭,所以有人讲医疗纠纷案件的裁判者是鉴定机构,而不是法院,是有道理的。针对目前对医疗纠纷审判的现状,笔者提出如下看法,希望对医疗损害的受害者(患方)在维权过程中参考。
1、对医疗过程中形成的病历,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实质上的瑕疵,予以重视。如果认为瑕疵可能影响鉴定结果,千万别认可病历,即使最终导致不能鉴定。因为如果认可病历,鉴定机构就会以医院提交的病历作为鉴定依据,鉴定机构一般对医院提交的病历不作区分,除非患方不认可的病历不提交鉴定机构。
2、患方在提起诉讼前一定要有比较充分的依据证明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千万别将希望寄托在鉴定机构在鉴定中帮助您找到医方的过错。
3、正确的选择鉴定机构,这需要与医院、与法院进行博弈。
4、在鉴定时一定要核实法院向鉴定机构提交的鉴定资料,注意患方不认可的病历资料不得作为鉴定材料提交鉴定机构。
5、重视鉴定机构举行的听证会,将依据、观点准确、清晰的表达,同时应当将意见书面提交鉴定机构。
6、 一旦发现鉴定意见对患方不利,一定想尽一切办法改变鉴定意见。千万别将希望寄托在二审、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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