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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击医疗过错要害,医学会作出构成医疗事故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6-06-13 01:09:21    点击量:894
本案是一起经皮肾内结石取除术失败的案例。
当事人朱某系浙江丽水人,其夫人姓江,我一直叫她江大姐。2008年11月,朱某在丽水某医院进行右肾经皮肾结石取除术,术后血尿,右肾包膜下血肿形成。2009年因肾功能减退,右肾部分无功能,进行右肾部分切除。打了一个当地非医疗律师进行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构成医疗事故”。朱某不服,朱某有一子,在浙江某专科学校就读,他在网上找到了我,电话联系后,将病历资料快递给我了。
通过仔细阅读病历及鉴定报告,我认为本案有改变的可能。因为医学会与医院,及省市医学会之间的关系,我不敢话说的很满,告诉朱某夫妇,我对案件的认识,也告诉了他们可能不利的原因。电话里我听得出来,朱某本人信心不足,反复讲医生朋友、律师朋友告诉他们:首次医学鉴定的确有问题,我的判断也不错,但一致认为改变鉴定结论几乎不可能。但江大姐很坚决,认为我分析的对,而且从电话里感觉得到我的经验很丰富,既然我认为有希望,她决定做。经过朱某全家人的商量,决定委托我进行再次鉴定。
我是提前一天到杭州的,朱某夫妇为了省钱,晚上坐火车,鉴定当天早上五点到我住的宾馆(事后才知道)。根据约定7点我们见了面,我告诉他们在陈述中的注意事项,如何对我有陈述进行补充,如何回答鉴定专家的提问。然后9:30到达浙江医学会。
在会上,我陈述的重点在并发症的法律意义及法律责任方面,肾包膜出血为右肾并发症不错。术前告知书上也有此并发症,但医院并没有告诉患者此并发症的严重性,患者肾结石并没有影响肾功能,虽然患者没有手术的禁忌症,但患者也没有急诊手术的指征,也就是说患者的情况属于可手术可以不手术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医方有义务告知患者多种治疗方案,并对每一种的优劣进行告知,然后由患者充分认知的基础上进行判断。本案中,医方提供的资料不能反映此种告知。同时,手术过程中,出现术中出血,应当立即停止手术,进行止血,放弃手术或者改开放手术,医方也未做到。术后B超明确诊断,包膜下大量出血的时候,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最后肾脏部分坏死的结果。所以医方不能因为是手术的并发症,就当然的不承担责任。如果医方能依照规范进行并发症的术前、术中预防。术后出现并发症时,积极有效的处理,防止并发症的扩大,医方方可免除责任。
患者陈述的重点在对事实的陈述上,主要强调患方积极配合医方治疗。
鉴定会后,我告诉朱某夫妇,根据鉴定专家在会议上的提问,和双方的回答,改变鉴定结论的可能性很大,但到底认定医方承担多大的责任,不好判断。
二月后,江大姐打来电话,告诉我鉴定结果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听江大姐的声音,我感觉到了她比较满意这个结果,我也完成任务了。
对于医疗纠纷的解决,大部分都必须依赖于鉴定。无论过去的医疗事故鉴定,医疗过错鉴定,还是现在的医疗损害鉴定,其中都少不了医生的参加,要不本身就是医生出身,要不请临床医生出具意见。所以对医疗机构有一定的偏向性,是很正常的。如何让鉴定专家做出相对有利于患方的鉴定意见,关键在于患方(代理人)能否找到医疗过错的要害,并能很好的表述让鉴定专家知晓,二者缺一不可。找不到医疗过错的要害,肯定对医疗鉴定不利,但仅此还是没有用的,陈述人要知道鉴定是怎么样想的,怎么说才能让鉴定专家理解你想说的。前者需要的是知识,后者需要的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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