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912041299 微信号:0755-tms

联系我们

您当前位置:首页 > 行 业●警 示
77家药企被查,财政部醉翁之意不在酒!
发布日期:2019-06-05 17:43:48    点击量:1132
         财政部要检查77个医药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主要是查企业销售费用、成本、收入的真实性,医药圈人士看完检查内容就能秒懂,这些内容,都是医药企业最敏感的东西,特别是在“两票制”政策推行一段时间后,查这些问题,更能直击企业要害。
这让我想到前几天,14省医药商业协会的联名文件,建议医保局审慎推进集中采购,说直白点的意思是:“医保局你不要玩的太过分”。明眼人都知道,那是医药企业,利用协会和医保局隔空对话。
此前,财政部很少会参与医药市场的事,而此次检查内容直击企业软肋,企业名单也是和医保局联合抽取,而且还是加急文件,6、7月就要完成,再结合现任医保局长的任职背景,可以看出,这个检查事件的真正主导者,似乎不是财政部,而是医保局。
是否可以把这个检查,看成是医保局对上次联名文件的回应,是在给制药企业一种威慑呢?
表面看,答案是肯定的。从本次核查内容看,如果核查组要是严格执行,没有哪个企业,能保证自己没问题。因此这轮较量,力量悬殊,制药企业的把柄太多,胜负立判。
而往深一步想,我认为,医保局此举真正目标不是企业,而是叫板卫健委,更具体地说,是叫板公立医疗机构。
为什么这样理解?只要理解医保局的任务,就能明白这个道理。
 

1、不让企业成为转移医保资金的工具

医保局的首要任务就是:管好钱。管好医保基金,保证基金安全,不会穿底。
在当前医保基金增收困难,医疗费用快速上涨,医保基金面临巨大压力的情况下,管好钱的最有效方法就是省钱。
因此,医保局成立后,主推多个省钱措施, 比如4+7采购、高价抗癌药谈判、降低耗材费用等措施。
表面上看,医保局是降低药品或耗材的价格,但实际上,药品或耗材的降价部分,原本是属于医疗机构的”不合法受益“,企业只是一个转移医保资金的工具而已。
如果砍掉这些费用,企业丧失转移支付的空间,最终受损的是医疗机构。
 

2、施加压力,促进医改深入

中国的医改是个大难题,早就进入”深水区“,”看病难、看病贵“现象越来越突出。
医改涉及”医疗、医药、医保“三个方面,最核心的部分是”医疗“问题,但恰恰是”医疗“改革一直不给力。
过去的医改,主要是由医疗部门主导,医药、医保没什么话语权,医疗主管部门要自己改造自己,自己革自己的命,结果就是,各项医改措施,都是雷声大,雨点小,只做表面上的缝缝补补,不愿意触及既得利益者,不愿意改变现有医疗体制。
比如,原来的药品招标,一直由卫计委主导,每次招标后都会降价,但医疗机构,只选用价格高的药品,药品费用就是降不下来。
针对占用医保资金较多的辅助用药,卫计委的管理方法,也只是流于形式,没有从根本上杜绝使用的决心。
甚至一些好的新技术、制度等,如果有损既得利益,也无法快速推广,如医药分家、医生自由执业、医疗大数据共享等,很难推行应用。
在国家自上而下的“医改”中,要求”三医联动“,推动改革。作为医改核心的“医疗”改革,迟迟没有新进展,这时就需要外力推动,医药、医保,就是两股重要的力量。
负责“医药”改革的药监局,正努力让药品质量更好,让新药尽快用到临床。
负责“医保”改革的医保局,正在想办法让医保的钱更高效,少浪费,让医保能覆盖更多的人,纳入更多最新、有效的药。
国家在大部制改革后,医保局集中了药品采购、医保资金管理等权限,已经有力量制衡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局不愿成为医疗机构的“提款机”,正如医保局长所言:“绝不让医保基金成为新的唐僧肉”。
医疗机构想要更多收入,只能另谋出路,医保这块肉,不再那么容易吃了。
最后,对于企业,始终是最尴尬的,为了生存,既要指望医保局慷慨解囊,也不能得罪作为衣食父母的医疗机构。
现在医保局和医疗机构对掐,企业该怎么应对,这是门大学问。
附:财政部红头文件
财政部关于开展2019年度医药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财政部北京,吉林、上海、江苏,安徽 福建.山东,青岛,河南,湖北、广东、深圳、四川、云南监管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错法规和2019年度财政
督查检查计划,财政部决定组织14个监管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于2019年6月至7月开展医药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范围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医疗保障体系建设. 财政部会同国家医疗保局(以下称国家医保局)按照 “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选取了77户医药企业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剖析药品从生产到销售各个环节的成本利润构成,揭示药价形成机制, 为综合治理药价虚高,解决人民群众“看病贵“问题提供第一手资料。
14个监管局采取就地与交叉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15户医药企业开展检查;31个财政厅(局)采取就地检查方式,每个财政厅(局)检查2户医药企业(检查名单和分工见附1、附件2)。
为核实医药企业销售费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各监管局、财政厅(局)应对医药销售环节开展“穿透式"监管,延伸检查关联方企业和相关销售、代理、广告、咨询等机构,必要时可延伸检查医疗机构. 各检查组在延伸检查前,检查名单应报财政部(监督评价局)备案
二、检查的重点内容
检查内容包拒各单位(含医药企业和延伸检查单位)遵守会计法律法规、 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规范以及国家财税政策等有关情况.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费用的真实性 销售费用列支是否有充分依裾,是否真实发生:是香存在以咨询费、 会议费、 住宿费、交通费等各类发票套取大额现金的现象: 是否存在从同一家单位多频次、大量取得发票的现象, 必要时应延伸检查发票开具单位;:会议费列支是否真实,发票内容与会议日程,参会人员、会议地点等要素是否相符:是否存在医疗机构将会议费,办公费、 设备购置费用等转嫁医药企业的现象;是否存在通过专季者询费,研发费 宜传费等方式向医务人员支付回扣的现象。
(二)成本的真实性。采购原材料时,是否存在通过空转发票等方式抬高采购成本的情况; 将制造费用分摊至不同药品时,分摊系数是否合理,是舌存在蓄意抬高生产成本的现象。
(三)收入的真实性。 是否利用高开增值税发票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是否将高开金额在扣除增值税后又以劳务费等形式支付给医院等机构,或者用于医院开发, 系统维护、 学术推广等.
(四)其他。是否存在私设 “小金库”现象; 营销人员的薪酬支付是否合规; 是否存在按照采购药品数量向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销售返点现象:库存管理, 合同莶订、销售发货、 款项收取等流程控制是否有效, 是否存在药品空转现象。
三、检查的组织实施
财政部会同国家医保局成立部际协调工作组, 统筹组织协调全国检查工作。各监管局,财政厅(局)分别成立检查组,以财政部门名义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国家和地方医保局派员参加检查组, 负责联络协调和医保政策指导等工作。
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违法线索 ,各检查组应及时上报 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共同研究后, 渉及医保基金管理使用的问题线索,移交医保部门处理; 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线索,移交公安、税务,银保监等部门查处, 并做好跟踪协调。
检查结束后,财政部将会同国家医保局统一组织汇总,对金额重大 性质严重和专业性较强的问题进行审理论证,明确政策界限,统一处理尺度, 确保客观公正执法。审理意见报经部领导批准后,由财政部、 监管局和财攻厅(局)依照分工对被检查单位下达处理处罚决定。
四、检查材料上报
各监管局、财政厅(局)应于2019年8月30日前将检查材料报
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电子版通过会计监督检查管理系统上传.
检查材料包括:
(一)检查报告.包插检查发现的问题、被检查单位的反馈意见,检查组认定意见以及处理处罚建议等。
(二)代拟处理处罚文书 包括处理处罚决定代拟稿和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的移送文书草稿,
(三)其他材料. 包括典型案例、调研报告等
五,检查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要迎过会计信息质量检盒,加强医药企业违法违规支出治理,提高医采基金使用效益,确保将救命钱用在刀刃上,各监管局,财政厅(局)要坚村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认识检查工作的重要性,精心組织,周密部署,抽调精干检查力量:圆满完成检查任务。
(二)充分沟通;加强合作。各监管局对政厅(局)要加强与医保部门的沟通合作,充分听取医保部门的意见建议: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形成监管合力。针对医药产品普遍存在的跨区域流动现象,各财政厅(局)应及时梳理需延伸其他省(市)检查的事项,由部级协调工作组转交其他检查组协助核实。
(三)深入调研提升成效,各监管局、财政厅(局)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的同时,要及时形成典型案例上报。在完成检查任务的基础上,要重视检查成果的运用,提示医药行业存在的共性问题,为下一步加强医药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完善医保基金监管政策提出建议。
(四)规范程序,严守纪律。各监管局、财政厅(局)要严格遵守检查纪律、廉洁纪律和保密纪律,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检查。对检查动态和发现的问题,未经批准不得向其他单位报送,不得擅自对外披露。各检查组要通过成立临时党组织等方式切实加强党的领导 ,认真落实组织生活制度,做到检查、党建工作两促进。
财政部和国家医保局将通过实地督导、阶段汇报、编发信息等方式加强对检查工作的指导。检查结束后,财政部将各参检监管局、财政厅(局)的工作质量进行考评。
联系人: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司琨
联系电话:010-68552752,68552323
附件:1、监管局2019年医药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名单
      2、地方财政厅(局)2019年医药企业信息质量检查名单
                                                 
 
                                            财政部
2019年5月23日
来自中食药信息网

下载专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