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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2012
发布日期:2016-08-23 17:05:32    点击量:741
 粤卫办函〔2012〕214号 深圳医学律师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厅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要求,我厅发布了首批准予临床应用的第二类医疗技术(粤卫办函〔2010〕407号),并制定了相关的技术管理规范。为进一步做好第二类医疗技术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广东省医学会为我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第三方技术审核机构,开展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技术审核工作(特殊规定情况除外)。
    二、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为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血液透析技术、腹膜透析技术及四级以下妇科内镜手术的审核机构,审核结果需报我厅备案。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厅直属医院直接报我厅审核。已取得四级妇科内镜手术资质的医疗机构不需重新申报四级以下妇科内镜手术资质。
    三、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规定,委托省医学会、省临床检验中心作为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第三方技术审核机构。
    四、所有技术审核结果报省卫生厅审定。
    我厅将根据卫生部工作要求及我省医疗技术发展公布我省准予临床应用的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联系人:郭洁吾,联系电话:020-83710265。
广东省卫生厅        
二○一二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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