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诊所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2017
发布日期:2017-11-08 18:21:28 点击量:1152
深卫计规〔2017〕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诊所设置标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深圳市诊所设置标准(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我委未制定设置标准的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或者广东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予以执行。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9月7日
深圳市诊所设置标准(试行)
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本设置标准适用于本市除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中医坐堂医诊所、盲人医疗按摩所之外的诊所的执业登记。
一、名称和地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办诊所,诊所的名称应当与主体资格登记的名称一致,主体资格登记的地址应当作为其执业登记的地址。
二、诊疗科目
可设置1—4个诊疗科目。
三、人员
(一)每诊疗科目(医学检验科除外)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设口腔科的,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专业的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设口腔科的,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设医疗美容科的,每增加3张美容床,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三)设医学检验科、药房的,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开展门诊手术的,至少有1名麻醉专业的执业医师。
四、场所
(一)只设1个诊疗科目的诊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每增加1个诊疗科目或者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建筑面积20平方米。
(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流程合理,洁污区域分开,标识清楚。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平方米。
(三)设观察室的,观察室的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四)设口腔科的,每台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五)开展门诊手术的,每间手术室的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手术区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通道、患者通道和污物通道。
(六)设消毒供应室的,应当设置独立的清洗室、消毒打包室和无菌物品存放室。
五、设施和设备
(一)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密闭式无菌物品存放柜。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急救药品箱。
(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1.设口腔科的,应当配备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牙片机以及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每台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包括:牙科治疗椅(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吸唾装置1套,三用喷枪1支,医师座椅1张,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2.设医疗美容科的,应当配备美容床。
3.设医学检验科的,应当设置操作台,至少配备血、尿常规分析仪,冰箱。
4.设医学影像科的,应当配备诊床,X光机或者超声检查设备或者心电图机,并符合放射诊疗许可要求。
5.设药房的,应当设置药柜、发药台,至少配备冰箱、空调,且中、西药房应当分开。
6.设观察室的,应当配备观察病床、有供氧设备和急救设备。
7.开展门诊手术的,应当配备双相供电设施、手术床、手术灯、麻醉机、手术快速灭菌装置及其他必要的手术器械。
8.设消毒供应室的,应当配备清洗消毒设备、灭菌设备。
六、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本设置标准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