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企业
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2015
发布日期:2016-06-02 05:10:18 点击量:1416
(一)基本案情
2012年1月起,被告人吐某在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泽普县泽普镇古勒巴格乡路口开设了《佳吾海尔快餐》,从事煮(烤)鸡肉销售生意。7月25日,其存放在冰箱里的15只生鸡肉变质坏掉(腐烂)。被告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定,明知这坏掉的15只生鸡肉和冰箱里的其他鸡肉已变质(腐烂),还是把这些鸡肉煮(卤)(烤)好后销售给顾客。7月25日早晨至7月26日18时,先后有53名顾客分别购买了变质腐烂的烤鸡 57只,造成古某等193人食用后中毒,并造成古某和阿某2人中毒死亡。
经法医对尸体进行检验鉴定,认为死者古某和阿某因生前食用被伤寒沙门氏菌污染的食品(鸡肉),出现全身中毒症状,最终以水电解质紊乱,急性呼吸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经喀什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检测,检查出被告人吐某和被害人中的托某、艾某等人体内都有伤寒沙门氏菌。
(二)裁判结果
泽普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吐某无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在明知自己销售的烤鸡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变质鸡肉,但仍然煮(卤)(烤)后进行销售,结果导致两人严重食物中毒死亡、193人不同程度中毒的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依法严惩,但被告人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亦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并且有深刻的悔罪表现,因此在考虑这些方面的基础上,对被告人在法定刑范围内,可以适当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能够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并且可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2 年。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品、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近年来,我国一些重大、恶性食品安全事件接连不断,瘦肉精、毒奶粉、毒豆芽、地沟油、问题胶囊、病死猪肉等系列案件相继出现,显现出当前社会的食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面对这种形势,人民法院始终努力履行职能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活动出重手、下重拳,坚决打掉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增强民生保障的责任感,彰显社会主义司法的震慑力和威慑力,弘扬社会正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