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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经营交叉检查何去何从?|2016
发布日期:2016-08-03 17:07:29 点击量:1008
深圳医学律师
《总局关于整治医疗器械流通领域经营行为的公告》中指出,在企业自查整改之后,“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汇总、认真分析企业自查和整改的情况。统一培训检查人员,组织精干力量,采取异地交叉检查方式,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实施监督检查。”这就是交叉检查的依据。
一般来说,异地交叉检查是协同飞行检查进行的。简单来讲,就是药监局的执法人员在飞行检查的时候,不参加本县(市、区)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作为观察员参加。这样一来,既整治了药械市场,也为药监人员提供了学习交流、取长补短的机会。
在各省目前已经出台的整治医疗器械流通领域经营行为工作方案中,有些也提出了异地交叉检查协同飞行检查一起进行,不过更多的则是只有异地交叉检查。比如,近日,广西自治区发布的整治医疗器械流通领域经营行为工作方案是这么部署的:2016年8月20日-9月20日,自治区局组织5个交叉督查组,交叉督查组人员由医疗器械监管处、局直属3个中心、部分市局人员等组成,对各市开展整治工作的情况进行交叉督查。
南充市药监局近期发布的《南充市药品流通领域异地交叉稽查执法检查实施方案》,对异地交叉检查进行了详细说明,可以作为医疗器械行业的一个参照:
南充市异地交叉检查组织安排
(一)市局从各县(市、区)局抽调2名稽查执法人员分三组实施交叉检查,要求1名具有药品GSP认证检查经验,1名具有药品稽查执法经验。所抽调执法人员原则上不参加本县(市、区)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检查,作为观察员参加。
(二)检查企业的确定采取事先确定和随机确定两种方式,事先确定的检查企业不预先告知检查员,不提前通知所在地县(市、区)局和被检查企业;随机确定就是检查组到现场后随机确定检查的零售企业。
(三)检查员到达现场后,立即实施现场检查,检查中至少追溯上、下业务相关的2至4家药品购销企业。
(四)检查组随机确定的检查企业可不受市局确定的名单限制、时间限制、企业数量限制,自主开展工作。
(五)市局食品药品稽查支队负责交叉检查的安排布置、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制定实施方案,督促方案执行,督导现场检查,审查检查报告;负责对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办或转办。
异地交叉检查要求
(一)按照《药品管理法》、国家总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规定,交叉检查工作必须遵循依法、审慎、及时、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检查人员按规定着装,亮证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做到程序合法。严禁走过场,走形式,对所检查的单位要认真开展检查工作,做好检查记录,固定违法证据,确保检查实效。
(三)检查中发现的一般违法行为由市局统一书面移交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案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由市局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由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移送司法机关查处。